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范圍和條件包括: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勞動教養期滿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 律師事務所 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 公證 員執業證的; (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
法律客觀: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秶屹r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產損害賠償 的標準 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作出如下的分類: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 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予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 國家賠償法 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 吊銷許可證 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消滅。其次,除直接損失外,可預期利益、間接損失都是相對人未實際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是無法實際取得的風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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