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這里所說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主要包括因毆打、摔傷、高空落物碰傷、交通事故等原因形成,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賠償項目為: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5、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7、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8、殘疾輔助器具費及維修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1、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2、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伙食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4、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5、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6、住宿費: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7、營養費: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故意傷害罪司法解釋及量刑標準:
1、立案標準: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
2、故意傷害犯罪:故意傷害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后果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重傷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筛鶕侄蔚臍埲坛潭群蛧乐貧埣驳牡燃壴黾有塘P量確定基準刑。
綜上所述,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可能涉及到的問
法律主觀: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的規定有:,(一)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三)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人身損害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一)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二)主觀上有過錯是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一方承擔,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訴訟中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將依法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就明確表明: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就是患者及其家屬在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案件時,以“人身傷害”為由起訴、立案的法律依據。在我國對于醫療糾紛訴訟的處理中,還存在以人身傷害為訴訟理由。通過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審理,獲得賠償的訴訟程序?;颊呒捌浼覍僭诼牭竭@樣的程序的時候,可能會感到比較“新鮮”,認為這是一個新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也一定是一些新鮮出臺的法律法規。其實不然,以人身傷害訴訟醫療糾紛案件的,是用的“老法唱新曲”。該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恰恰是我們在熟悉不過的《民法通則》及其解釋(意見),《證據規則》、《司法鑒定規則》、《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等等法律法規。換句話講,這樣的糾紛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由于一方(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造成另一方的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另一方(患者及其家屬)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案件。就是醫療機構在為患者進行治療的過程中出現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的身體的損害后果,并且該損害后果就是由于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造成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在該訴訟程序中,患者及其家屬可以清楚的看到,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訴訟中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更不是法官進行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否是醫療事故,不再是認定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因為,在相關事實的認定的標準上已經完全不同于“醫療事故”的判定標準,甚至可以說在這樣的訴訟程序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是與該程序沒有任何關系的。在涉及民事賠償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強調違約問題(美容糾紛案件),目前一般是將醫療損害事件作為人身侵權糾紛來處理的。因此,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是醫療損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1、損害行為,就是醫院在治療、搶救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這里需要提醒廣大患者及其家屬,這里所講的過錯行為是現實存在、并且可以用相關證據證明的“過錯行為”。對于這個問題,患者及其家屬作為受害人,千萬不要“想當然”!由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技術性比較強,在醫療過錯的判斷上存在很多技術上的障礙,患者及其家屬有時是很難做出判定的。2、損害結果,就是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的功能障礙、器官缺損、身體殘疾、患者死亡的結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手頭上有“診斷證明證明”、相關檢查“報告單”??梢钥陀^的證明受到的損害后果,就可以作為損害后果的證據。3、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醫療糾紛中的核心和難點,由于患者到醫院進行治療時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樣區別損害后果是由于原發疾病造成的,還是醫院的醫療損害造成的,需要通過鑒定來區別,再劃分責任大小。在法律的責任劃分上講求“直接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患者的傷害后果就是由于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在能夠確定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過錯。在判定上需要醫療專業技術的支持。而其后3、4兩個要件,由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法官難以判斷真偽,即使醫療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進行舉證,法官也難以從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專業鑒定機構來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鑒定正好滿足了法官的這一要求,在鑒定中著重解決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從對人身損害的判定標準上看,這基本上是民事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與我們代理民事糾紛案件沒有太多的區別。其實際上就是按照侵權糾紛案件處理了。在判定的標準上使用的是構成要件標準。并不涉及太多的醫療技術問題,如果有相關的醫療技術問題,可以通過人身傷害的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解決。這樣法官在判決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更為主動的指揮和調動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將不再以醫療技術的判定作為案件法律判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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