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 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法律客觀: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必然對司法機關的正?;顒訕嫵汕址?。盡管如此,兩罪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根據《刑法》關于兩罪犯罪構成的規定,兩罪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措施的正常執行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執行活動。(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對象則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梢?,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行為方式方面還存在著區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采取的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等非暴力的方式,一般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也可以采取非暴力、非威脅等手段,既可以是作為的行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4)犯罪主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管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還是其他普通公民,只要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主體;而拒不執行的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純正身份犯,即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其中包括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裁判義務的人,才有可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獨立地構成拒不執行裁判、裁定罪。(5)主觀罪過形式不完全相同。盡管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本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發生混淆。但是,由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其本身就包含著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將要被執行的財產的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的執行。將要被執行的財產包括已經和尚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因此,如果行為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同時觸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個罪名,但由于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而這一個行為所觸犯的兩個罪名的法條所規定的內容又不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關系,因而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所觸犯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無輕重之分,對此,由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實際上只是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手段,故筆者主張,對于這種行為,應按照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一是性質不同。先行登記保存屬于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證據保全措施,所指向的是證據。扣押則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所指向的不僅僅包括證據,也可能包括了涉案物品。行政機關在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后再發現有違法行為需要處罰的,應當及時采取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二是實施的條件不同。先行登記保存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實施,而扣押則應當是在“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下才可實施。實施扣押的條件要比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條件要嚴苛。
三是時限不同。先行登記保存需要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垩旱钠谙抟话悴坏贸^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四是對物權的影響不同。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原則上應由當事人保存證據,涉案證據并未發生物權的轉移,而僅僅是對其處分權做出了不得銷毀或者轉移的限制。行政機關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后,涉案的財物在扣押期間內不可能再由當事人控制或者保管,即占有暫時的發生了轉移(扣押多為動產、查封多為不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