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傷賠償標準
一、勞務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1、勞務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由用人單位支付受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個人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事故情況材料;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工傷認定與索賠標準
工傷認定與索賠標準,具體如下:
1、工傷認定:
(1)工傷定義:工傷通常指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工傷認定的關鍵是確定傷害或疾病是否與工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認定程序:工傷認定通常需要申請,并經過一定的程序和調查。員工需要向雇主報告工傷,并提供相關醫療證明和證據。雇主或相關機構會進行調查和評估,最終決定是否認定為工傷。
2、索賠標準:
(1)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后,受傷員工通常有權獲得相關醫療費用的報銷或賠償。這包括診斷、治療、康復和康復費用等。
(2)工傷津貼:工傷認定后,受傷員工可能有權獲得工傷津貼。工傷津貼通常是根據工資、傷殘程度和工傷認定等因素計算的。
(3)傷殘賠償:如果工傷導致員工的傷殘程度,他們可能有權獲得一定的傷殘賠償。傷殘賠償通常根據傷殘程度、工資、年齡和工傷認定等因素計算。
(4)喪失勞動能力補償:如果工傷導致員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他們可能有權獲得一定的喪失勞動能力補償。
工傷認定的程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并對資料進行審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并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具體的工傷認定和索賠標準會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員工和雇主應該根據當地的法律和政策進行申請和索賠。建議咨詢當地的勞動部門、工會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和指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勞動仲裁工傷賠償標準
勞動仲裁一般賠償標準具體如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當事人就工傷賠償金而申請勞動仲裁的,賠償金的算法是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不變;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障礙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一級至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的本人工資;其他。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工傷勞動仲裁程序:
1、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審查受理,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3、仲裁準備,組成仲裁庭,回避,調查取證、擬定仲裁方案;
4、仲裁審理,通知當事人,先行調解,開庭裁決,制作仲裁裁決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推薦:
欺詐可以雙倍賠償(開發商合同欺詐能夠雙倍賠償嗎)
工傷損害賠償標準(民法典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死亡賠償金分割(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及法律依據)
消費者賠償的范圍(消費者損害賠償的范圍)
刑事查封和扣押的區別(扣押和扣留有什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