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起訴書上訴人: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孝感,現羈押于xx看守所。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xx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2012)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糊口的生活費。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20XX年X月X日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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