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2022
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是這樣的:
1、殘疾賠償金應當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江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3年
2023年江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如下: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傷的賠償標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如果是造成殘疾的,標準是按照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計算;
3、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或者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4、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2023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流程如下:
1、申請相關司法鑒定;
2、收集相關證據。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政府機關出具的認定結論;相關費用支出的證明;自身情況的證明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每個城市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都是不同的。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中包括生命損害賠償、身體損害賠償、健康損害賠償等。人身損害賠償需要進行傷情鑒定、傷殘鑒定,以及索賠內容與金額的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湖北省統計局2022年賠償標準
前言:2022年3月18日,湖北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湖北調查總隊發布《湖北省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2021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8506元,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號)規定,即日起,湖北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027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8506元/年進行計算。
2021年度,湖北省全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29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59元。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384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8506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7647元。 湖北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湖北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1、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0278元2、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28506元 3、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71110元 4、分行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
說明: 1、目前,湖北省統計局已公布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消費性支出數據,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號)規定,即日起,湖北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027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8506元/年進行計算。 2、其他數據目前仍沿用湖北省統計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關數據,待統計部門公布最新數據后將及時進行更新。 湖北高院試點同命同價規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武漢海事法院,武漢鐵路運輸中、基層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要求,我院經研究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啟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試點適用標準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對于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對于被撫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賠償金額。二、試點適用案件范圍 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上述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適用上述標準。 試點結束時間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試點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人損賠償司法解釋關聯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八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第二十二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021年黑龍江人身損害標準
最新!黑龍江省統計局公布2021年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新標準31115元/年 | 附:官方文件+關聯規定 2021年1月21日,黑龍江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黑高法[2019]241號)規定,即日起,黑龍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1115元/年進行計算。黑龍江統計局官方文件 http:// src="https://pic1.zhimg.com/v2-1e06a244cfbd05da4822c46f2274955c_b.jpg"/>
2020年度,黑龍江省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68元。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試點同命同價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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