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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拼車出游撞上大樹未買保險司機要負全責
4個人一同駕車出去游玩,沒想到車撞到街邊大樹上,造成兩傷兩亡。死者曉玉的父母將司機張某告到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69.65萬元,同時要求保險公司負有連帶責任。近日,這起交通肇事賠償案在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某向曉玉父母賠償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等59.65萬元。另因曉玉系車內乘客,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承保范圍,而應按乘客險,即商業保險合同尋求賠償,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要求。
2006年12月14日,張某與王某一同約各自女友黃某、曉玉,共乘轎車出去游玩。張某載乘著王某、曉玉、黃某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駛,車輛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撞向對面人行道上的街道大樹,曉玉被拋出車外,當場死亡,王某受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深圳市交管局寶安大隊依法認定,被告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5個月后,曉玉父母將張某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到寶安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曉玉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57.3萬余元,喪葬費1.6萬元,處理事故的差旅費、住宿費5000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合計69.65萬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是車輛自撞大樹的單方事故,原告是肇事車輛上的乘客,不屬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范疇,原告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涉及的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強制保險,保險公司對原告不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6月25日,寶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傷者黃某及死亡人王某、曉玉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張某承認發生交通事故時他是駕駛員。另查明,被告張某為汽車車主,被告保險公司為該車承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本案中,只有曉玉父母向駕駛人張某和保險公司追究賠償,故法院依法調查曉玉身份情況:曉玉雖系農村戶口,但其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羅湖區翠竹街道辦出具的證明、房屋租賃合同與收據、房產證、認購書、往來港澳通行證、銀行按揭還款計劃以及還款明細、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對賬單等,由此,法院認為,曉玉的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應按深圳城區的標準計算。
據悉,曉玉父母在法庭審理該案過程中,撤銷了其“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的要求。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負有賠償責任,應賠償原告59.65萬元。
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車輛保險分很多品種,其中交強險為強制險,而其他的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險可選擇購買。目前在投保車險時,多數有車族較少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即乘客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駕駛員或車上人員受傷,將無法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乘客險”就是造成車內乘坐人傷殘、死亡的,保險公司會賠償治療費或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乘客是否是“第三者”?
如果是第三者受傷害,而保險公司不主動賠償,第三者就此享有訴請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的權利。但乘客,即車上人員,就不能依據這個條款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而只能告車主,然后車主支付賠償后,再由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對車上人員(乘客)有明確約定,死亡者在車上,因此不是第三者。
原告屬于該車車上人員,也不屬于該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范圍。原告無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此外,在交強險中,交強險的賠付只管“車外”,乘客不算“第三者”。交強險不處理乘客人員傷亡的賠償。2006年7月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屬于法定強制保險,但它保障的是車外人員的利益,而原告作為客車乘客并非車外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這意味著原告不能從保險公司直接獲賠。
因此,法院判決“不支持原告追究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險”有法可依。
“拼車族”如何防范風險
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拼車族發出風險提示,并提出了避免糾紛、防范風險、保障權益的5點建議。
1.謹慎選擇“拼友”。法官提出,一旦形成拼車關系,搭乘人的出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賴于司機。搭乘人應通過了解駕駛人提交身體體檢證明的情況、實際駕齡、以往交通違法處理記錄等情況,綜合判斷駕駛員的技術水平、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以及有無開快車、酗酒等不良駕駛習慣。
2.仔細檢查車況。車輛自身的安全性能和車況對于安全出行也極為重要。對此,搭乘人可以通過了解車輛年檢驗車或定期保養的情況、目測檢查等多種方式得出車況結論。
3.查驗并記錄車輛已有的保險情況,未保險的最好提前投保。搭車人要注意提前了解所搭車輛的保險情況,并查驗保險的賠償限額、保險期間和免賠事項等。由于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其賠付范圍不包括車上人員,因此機動車是否投保交強險以外的商業保險、投保商業險的險別和保險期間是搭乘人須特別關注的。為防患于未然,車主最好能提前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搭車人最好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險,為雙方的安全加上一道“保險鎖”。
4.最好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車主和搭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旅途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出約定。尤其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一定要明確對價的支付形式、數額及性質,盡量避免“營利”嫌疑,避免保險求償受阻。
5.熟悉交通法規,注意收集證據。司機要謹慎駕駛,避免發生意外;一旦發生事故,應迅速判斷出事故的責任方和過錯方,并采取拍照、錄音等適當措施及時保全證據,為索賠做好充分準備。
法官指出,拼車出行對于司機和搭乘人而言,面臨的最大風險即是交通事故的傷害以及受到傷害后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問題,對此,對于搭乘人的人身損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過錯,無論是有償拼車還是無償拼車,也無論是否簽訂了免責條款,司機均要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機存在醉酒、無駕駛執照等非法行駛行為,仍執意搭乘的,搭乘人則將面臨著自行承擔相應損害后果的風險。而對于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車輛財產損失,只要搭乘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即可不必擔責。
出行安全需要拼車合法化
拼車,俗稱搭順風車,這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司空見慣,在我國卻是近幾年才開始的一種出行方式。“騎車太累,公交受罪,打車嫌貴,養車很費,只有拼車最實惠。”這一在城市拼車一族中流行的順口溜,既反映了拼車是一種社會需求,也體現了拼車所具有的現實合理性。不過,隨著拼車現象在全國不斷升溫,拼車的合法性問題也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根據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經營性的客運行為,如果沒有按規定辦理車輛營運手續就屬于非法營運。至于搭有車族的順風車,車主收取搭乘人費用是否合法,目前尚無定論。正是由于缺乏對有償拼車行為的具體法律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拼車人和相關管理部門均會因此遭遇法律尷尬。
按照我國現有道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利用私家車從事有償拼車是一種無證經營行為,應該按照黑車來處理。根據規定,非法營運行為一經查實將對車主處以暫扣車輛、高額罰款等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運管部門認為,只要是收費的拼車,無論是支付加油費,還是給包香煙,都是違法的,屬于客管執法部門打擊的對象。他們認為,拼車現象破壞了城市出租車行業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出租車司機的利益,必須嚴厲打擊。
廣州對私家車拼車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引起不少市民的反對。實際上,鄭州早在2005年9月就出臺了同樣的規定。據鄭州市客運管理處信訪辦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司機直接收取乘客車費;順路送人并收取油費或過橋過路費;以其他方式(如計入貨物、服務價格的)間接結算車費都視為營運行為。以此參照,私家車既沒有向國家交納相關稅費,也沒有辦理任何營運手續,拼車造成了事實上的無證營運行為。這樣,擾亂了客運市場,也損害了合法經營者(出租車司機)的利益,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許多市民在認同嚴厲打擊非法運營車輛的同時,認為有關部門應該對車主拼車加以區別對待。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也是乘客、車主、社會三方共贏的選擇,應當在合理規范的前提下提倡。
有法律人士認為,客運部門認定收費拼車為非法營運顯屬牽強,從本質上說,拼車行為是一種分擔成本的補償行為,其搭乘對象相對固定,多具有一次性、臨時性或者短期性的特征,并非長期以此為業,因此,只要收取的數額不是過分高于車輛運營成本,就不能認定為是“用作營運用途”,這是必須與長期以盈利為目的搭載不固定乘客的“黑車”區別開來的。
一般而言,拼車行為多發生在鄰居、同事和朋友等熟人范圍內,車主基本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搭乘人也并非因為支付了一定的金錢而理所當然地要求車主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不限時間地點)提供運送服務。這種拼車行為顯然不應界定為非法營運,而對這種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依據行政合理性原則,管理部門自然也不應當予以處罰。但有的地方為避免有償順風車給黑出租車形成保護和沖擊出租車市場,對拼車一律持否定態度。
在目前油價很高的情況下,一人開一輛車,座位的空置率很高,許多人認為這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不以營利為目的拼車行為最大限度地節省了資源,又滿足了人們的需要,有關管理部門不應以違法為由禁止,而是應該修改相關規定,并合理地引導和規范,達到既節省能源,又避免擾亂社會秩序的效果。
對漸成氣候的拼車現象,顯然宜疏不宜堵,應該在規范的前提下予以鼓勵和提倡。如何管理拼車行為,有關部門應該廣泛聽取民意,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推動拼車合法化。
背景資料
在美國,多人乘坐同一輛出租車是被鼓勵和支持的。美國許多城市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修建了拼車車道,也被稱為大容量車道。按規定,在這種車道上,只能行駛公共汽車或搭乘兩人以上的車輛。這種乘坐多名乘客的拼車車輛,還可以免費通過收費橋梁或道路。因拼車既有利于環保,有利于緩解擁擠的城市交通,又有利于乘客,世界上許多國家鼓勵拼車行為。英國的一些地方鼓勵拼車的方式也是設置“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即在道路上劃定一些車道,在指定的時間段(通常是高峰期)專供搭載了多名乘客的車輛行駛,其他搭載人數不夠的車輛和貨運車輛不能在這樣的車道上行駛。
另外一些國家則用處罰的方式鼓勵人們拼車。比如德國、新加坡,在交通高峰期間,即使是私家車,空車上路也要被罰款。新加坡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使用通行證,規定如果私家車中乘坐少于4人的話,就需要辦理通行證才能在道路上行駛,這實際上是變相鼓勵民眾拼車。在韓國,不僅私家車可成為“順風車”,就是出租車也可由多名乘客拼車,名曰“合乘制”,坐幾個人可以由司機來決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機可以向每個客人收取獨自乘車應收取的費用。
在德國,私車拼車都有相關的保險法和稅法等民法法律支持,車主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乘客的損失先劃分責任范圍,是誰的責任由誰賠償,無法彌補的,由乘客自身的社會保險承擔。
拼車肇事的法律責任承擔
拼車分有償和無償。有償拼車是指需車方向供車方支付一定對價的拼車形式,其中支付的對價可以是金錢、油卡,也可以是其他財物。雙向拼車也可視為有償拼車。
無論是在有償拼車還是無償拼車的情況下,對于乘車人因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司機均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償拼車與無償拼車,司機承擔的責任大小會有所區別,一般情況下,對于有償拼車,司機與搭乘人之間實際上就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負有將搭乘者安全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并在運輸過程中對乘車人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在無償拼車的情況下,出于公平的考慮,司法實踐中一般會酌情適當減輕司機的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無償”拼車造成事故后還要對乘車人進行賠償,一些司機想出了簽訂免責條款的主意,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于拼車出行過程中,造成的對于乘車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司機一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種免責協議并不一定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免責協議應區分其免除責任的范圍,對于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的約定,因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一般會遵從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認可協議的效力;然而,對于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因違反了公序良俗,將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
發生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會造成乘車人的傷害,同時也必然造成雙方車輛的損壞。許多乘車人十分關心,對于這部分損失,其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這部分損失,通常情況下應由雙方司機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分擔,乘車人無需負責。但是,如果乘車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那么就應該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這里所說的過錯包括很多情況,例如乘車人在車內有不當舉動,影響了司機駕車而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車人強行要求司機違章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的。
拼車可能涉及到的保險
發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尋求賠償往往有兩種途徑:即向事故責任方求償和向保險公司求償。其中尋求保險賠償可以說是能夠較為迅速得到有效賠償的重要途徑,提前投保也是拼車雙方解除后顧之憂的重要手段。那么,在拼車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到哪些保險呢?
1.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提起車輛保險,大部分人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交強險,與此相關的還有第三者責任險。
目前我國的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交強險就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但其中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機動車主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其保障范圍、保險金額等方面比交強險更為靈活,但同樣也是對本車人員以外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進行賠償。
而在拼車關系中,一般情況下搭車人都屬于“本車人員”的范疇,因此無法通過強制險和第三者險得到賠償。但是,當所拼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搭車人所受的損害就屬于其他車輛投保的強制險或第三者險的承保范圍,因此能否得到賠償以及得到多少賠償要取決于對方車輛的保險情況。
2.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又稱乘客險,是車險附加條款之一,在性質上屬于商業險,它針對的就是車內乘客發生的意外傷害。該保險的優點是:不指定具體乘員,只要車上乘客發生人身傷亡都負責賠償。目前有相當部分的車輛投保了此險種,這對于保障拼車雙方的利益是最適合不過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車都是以非營運車輛身份參加保險,根據保險合同規定“非營業性的私有車輛用作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因此在有償拼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將收取對價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營運而不予理賠。私家車主的有償拼車行為是否具有營運性質確實不太容易界定,尤其在有償部分數額略高而雙方又沒有對收取金額所包括的內容及拼車的其他相關事宜作出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拼車雙方難以提供證據證明“非營運”性質而不易取得保險賠償。
3.短期意外保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車主購買的,由于是否購買取決于車主,而且這份保險的賠償金額比較低,因此,為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搭車人還可以在拼車期開始前自行購買一份短期意外保險,該種保險的保險期限靈活,搭車人可以自行選擇較為合適的期限。
法律分析:對于坐出租車出車禍,乘客受傷的情形,是需要由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賠償的,是需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的,其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各地的賠償標準以及收費憑證上的價款不同,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準。對于有保險的情形,由保險公司先進行在其保險責任限度內的賠償,對于不足的部分,由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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