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通丟件的賠償問題:1.一般在運輸合同中保險公司的賠償條款會以如下規定:物品若保價最高限額10000元,費率1%,對已保價物品的損毀,按實際損毀(物品實際損毀的確定標準以物品到達地的當時市場的平均價計算)進行賠償,對已保價物品的丟失,按申報價值賠償,但最高都不超過投保金額。沒有投保的物品:申報價值1500元以下的若丟失,承運人按照申報價值進行賠償;申報價值在1500元以上的若丟失承運人則只賠償1500元。對未保價物品的損毀,承運人依照其損毀程度按實際運費的3-5倍進行賠償(如運單上所填寫的申報價值低于實際運費的三倍,則按照申報價值賠償)。2.“對不保價郵件損毀的賠償最高不超過3倍郵費”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
即對于未保價的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情況,承運人按照最高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進行賠償。并且,現在大部分的快遞公司也多在其快遞單的后面聲明:對不保價郵件損毀的賠償最高不超過3倍郵費。郵政法中該條款的規定只適用于國家郵政企業,而其他的快遞公司與客戶的貨物運輸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因此,其他快遞公司的丟件賠償,不能參照該法最高不超過3倍運費的標準。
當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確約定了該條款,則涉及保險法的格式條款的問題,目前學界也存在爭議,遂,目前還是按照協議有效的標準進行認定。我國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應該是有效的協議。根據此規定看,如果出軌就凈身出戶的約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十倍賠償的適用范圍是食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適用十倍賠償,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要求價款十倍賠償。
法律客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從這條懲罰性條款中可以看到,加倍賠償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確實有欺詐行為,并且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明確請求加倍賠償時,才能按購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進行索賠。根據《消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第1條中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向消費者做出的承諾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做出承諾的,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嚴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約定或者承諾的內容不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由此看出,假一賠十是在經營者明確承諾的前提下,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才能夠按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0倍索賠。綜合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如果商家沒有假一賠十的承諾,消費者就沒有索賠10倍的權利。消費者在行使其權利的同時,應當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執行,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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