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 】
*檢訴刑訴〔20**〕77號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821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省武穴市,住*鎮(zhèn)*村*組。20**年1月17日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年9月26日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2年9月19日犯盜竊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年8月12日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十天。20**年8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年1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年2月13日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呂**涉嫌盜竊罪,于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年4月1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年1月21日14時,被告人***竄到本**鎮(zhèn)衛(wèi)生院職工宿舍三樓的陳**家盜竊,后被***妻子****發(fā)覺,被告人***持菜刀逃離現(xiàn)場,后將所盜物品及菜刀丟棄在該宿舍樓二樓處。經(jīng)查證,被告人***從被害人***家中盜竊物品有現(xiàn)金1500元、古銅錢15枚、銀元3枚、銀質(zhì)鼻煙壺1個。20**年1月30日,被告人***再次竄到***居住的宿舍樓意欲盜竊,后被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 篇二 】
**檢刑訴[20**]78號
被告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722********061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住**省宜都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年5月21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某某購買了**鎮(zhèn)**村**組村民*某某的一塊自留山,后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村民*某某、*某某、*某某三人幫忙砍伐林木。截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某某共砍伐松樹162株,立木蓄積15.413立方米;雜樹102株,立木蓄積12.368立方米,合計濫伐林木264株,立木蓄積27.7813立方米。被告人宋某某因此共獲利87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戶籍證明、林業(yè)局證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等書證;2.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現(xiàn)住宜都市**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8****38**
2、卷宗二冊,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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