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民事、行政立案審查時間是七天;對刑事自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三十天;對執行異議之訴立案審查時間是十五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行政處罰的立案時間是七個工作日內。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等材料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
法律客觀:《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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