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未遂只有受害人自述能立案嗎
強奸未遂只有受害人自述,不一定能立案。所有的案件判處,一般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實時發生的案件,及早報案。公安機關會搜集、勘驗、固定、審查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搶奪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概念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尚沒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為。
搶奪他人財物,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它既不是秘密竊取,又不是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而是乘人不備,公然把財物奪走。
二、搶奪罪的構成要件
(一)搶奪罪的客體
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否屬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其侵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財物必須具有能被搶走、能被移動的特點,故僅限于動產。不動產及具有經濟價值的無體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電力都是無法奪走的,不能成為搶奪罪侵犯的對象。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之物,例如:住宅的門窗,田地上的果實,仍可成為搶奪罪侵害的對象。刑法對搶奪另有特別規定的對象,如刑法第127條規定的公然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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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第280條規定的搶奪“公文、證件、印章的”;第329條規定的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第375條規定的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第438條規定的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因所侵犯的客體各有不同,所以應按規定分別定罪處刑,不屬于本罪侵犯的對象。
我國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可是隨著社會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新型的財產關系能否成為搶奪行為的對象在刑法學界存在爭議
(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特點是:1.必須是公然奪取。這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公私財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區別于盜竊罪的秘密竊取的一個重要標志。所謂公然,主要是針對財物持有人而言。搶奪以當著持有人的面進行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時候,既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別人發現的情況下,取走其財物,仍屬秘密竊取性質。2.搶奪是一種強力行為,因為不實施強力奪取,就不能實現財物的非法轉移。但必須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為前提。這是搶奪罪區別于搶劫罪的顯著標志。
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分清搶奪與搶劫在使用輕微暴力的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罪以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重要條件。搶奪的情節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依據之一如果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不構成搶奪罪。
另外,搶奪罪的既遂、未遂,應以財物是否已經脫離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際控制為準。可以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搶奪到手后,對財物占有時間的長短、即使被追趕就丟贓逃逸,也應視為既遂。
(三)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搶奪罪的主觀方面
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諸如:為臨時急用而搶奪他人財物,用后歸還的;誤認他人之物為己物,或者有權取得之物,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礙而公然索取的;債權人聲稱為抵債、扣押而公然奪取債務人財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搶奪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糾紛處理。
三搶奪罪中的“數額”問題
“數額較大”是否是搶奪罪的成立要件,刑法學界存在有幾種觀點,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數額較大”是搶奪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搶奪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被搶奪物品的價值決定,即使搶奪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責任。被搶奪的物品價值不滿足搶奪罪立案標準的(各省立案標準不一,應根據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搶奪罪其特點是:
1.必須是公然奪取。這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公私財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備,公開奪取其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區別于盜竊罪的秘密竊取的一個重要標志。所謂公然,主要是針對財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廣眾之下,“飛車搶奪”行人的挎包、手機等,或搶奪商場營業柜臺上擺放的商品,可謂是公然搶奪。犯罪嫌疑人闖入他人住宅,面對房主一人在家,奪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機,或者深夜在僻靜的小巷內搶走一婦女的挎包,雖然無旁人在場,也是公然搶奪。因此,搶奪以當著持有人的面進行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時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別人發現的情況下,取走其財物,仍屬秘密竊取性質。
2.搶奪是一種強力行為,因為不實施強力奪取,就不能實現財物的非法轉移。但必須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為前提。這是搶奪罪區別于搶劫罪的顯著標志。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分清搶奪與搶劫在使用輕微暴力的行為的界限。
二、構成搶奪罪的必要條件是:
1.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2.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
三、盜竊罪與搶奪罪之間存在轉化的可能。
1.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必須能貫穿整個竊取財物的全過程,如果行為人先是秘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
2.注意轉化的條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發現,受害人實施了自救行為,這時盡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將財物取走(逃脫),但這只是盜竊既遂后的事后行為,并無向搶奪罪轉化的余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搶奪未遂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主觀:
是, 刑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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