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隊報案多久能立案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立案,特殊或者重大刑事可以延長到三十天。按照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當事人前往公安機關報案之后,一般不超過三天。而案件本身有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也不得超過七天。如果是達到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程序上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那么立案審查的期限可以延長到三十天。在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先調查然后補完報案登記等手續。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對于大部的案件而言,走完這三個程序的時間在6個月左右。也就是說,從人被抓算起,直到判決下來大致需要6個月。而少數疑難、重大、復雜的犯罪案件,這個過程會大大加長。法律之所以設定由三個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分別來審核一個刑事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的后果往往是剝奪人最基本的自由權和生命權,故而應當特別慎重,以防出現錯案。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第十四條
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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