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商部門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是不能申請減輕處罰的。
如果對工商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二個月內,依法要求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工商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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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成工商金堂處字〔2010〕68號
2010年10月8日,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未年檢企業的清理中,發現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涉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2010年10月8日經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2009年7月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成都商報》釋出了限期(限期年檢截止日為2009年9月30日)年檢公告,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逾期仍未按規定接受 2008年度企業年度檢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有以下主要證據予以證明:
一、現場筆錄176份,證明:在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65戶企業核準登記的經營地址無法查詢到上述企業,還有金堂縣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等11戶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地址未從事經營活動。
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報》上釋出的限期年檢公告,證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9年7月1日在《成都商報》上對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釋出了限期年檢截止日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檢公告。
三、成都市金堂工商局城關工商所、園區工商所、淮口工商所、福興工商所、竹篙工商所、土橋工商所關于對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未年檢企業清理的情況匯報,證明: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了限期年檢截止日為2009年9月30日的限期年檢公告以后,至本局立案調查之日止未到本局參加企業年檢。
本局認為:當事人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等檔案,接受年度檢驗。”;《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
2010年12月10日,本局通過公告、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成工商金堂聽告字〔2010〕44號《吊銷營業執照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對成都市金堂縣家政服務中心等176戶企業處罰如下:
吊銷營業執照。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金堂縣人民 *** 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金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前我國無工商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與之最接近的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根據2011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管轄,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期間、送達,行政處罰的執行,立卷,監督,附則9章90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工商行政處罰管理條例
單單寫上承諾二字不會被處罰。但如果承諾的內容不真實或沒有做到,則構成虛假宣傳。一般處廣告費用1倍至5倍罰款。但是,如果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問題(工商行政處罰) 一、關于“我也曾強調過還有放賣號碼、入網業務,但工商局堅決拒絕辦理”的事實,如果你有書面申請可以證明你曾提出申請的事實,可以依據《行政許可法》起訴工商局不作為。但如果沒有相關的書面證據,很難證明工商局違法。
二、申辯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還有個權利叫做“陳述”。司法文書中沒有“申辯書”這種專門的文書類別,題目中所說“申辯書”沒有固定格式,你可以《情況說明》的形式把你的有關情況寫成書面材料提交給工商局即可。
三、起訴書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向法院遞交的文書,有規定的格式。但如果你不想打行政官司的話(就本案而言,勝率極小),建議不要用該格式,否則容易引起工商局的反感而使得效果適得其反。
四、因為你的具體情況你本人最為了解,所以有關情況說明應盡量由你本人書寫。在這里代寫的話,很多事實將可能遺漏。這里擬個格式段落,有關具體內容請你自己充實,希望有幫助。
附: 《關于XX(店名)經營放賣號碼、入網業務的情況說明》
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X年X月X日,貴局對本營業廳(個體工商戶的話可以寫“本人”)進行執法檢查,以……為由,認定本營業廳存在……的違法行為。關于貴局認定的上述事實,本營業廳現將有關情況補充說明如下:
本營業廳系于X年X月X日向貴局申請注冊成立,目前核準的經營范圍有手機維修、代繳費業務。在申請注冊時,本營業廳提出經營范圍還包括手機入網繳費,手機維修等業務,但貴局未予核準(把有關申請、未予核準的事實經過進行說明)。以上陳述的事實可以……為證。
本營業廳以為,經營放賣號碼、入網業務的同時經營手機入網繳費,手機維修業務是同行的一貫作法,亦是本營業廳在成立初期即確定的服務內容。由于某些原因,手機入網繳費,手機維修在注冊時未被核準,此后,本營業廳亦曾多次向貴局申請變更經營范圍,增加手機入網繳費,手機維修業務。因此,本營業廳在主觀上并非故意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客觀上……(說明可以減輕的事實理由)。懇請貴局明查事實,考慮本店的實際情況,減輕或酌情免除對本營業廳的行政處罰。
XXX營業廳
X年X月X日
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你的情況工商部門會對你“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理。
原檔案:160./law/3/13019.
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
處罰標準很多,看其違反了哪些規定,比如無照經營,未登記核實,弄虛作假,販賣不合格商品等等;處罰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勒令整改等等。。。。。。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公處字〔2010〕第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性別:男,民族:漢族,年齡:34歲,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證號碼:******197609010318,住址:**縣城關鎮前進居委會交通路關門口巷3號2戶,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600039611,字號名稱:**縣紅辣椒超市,經營場所:**縣**鎮交通西路,經營范圍及方式:散裝食品、日雜、百貨、家用電器、菸酒批發零售(依許可證有效期經營),營業期限:2008年04月25日至2012年04月24日。
2010年1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接**省****酒廠有限公司投訴稱:位于**縣**鎮交通西路的**縣紅辣椒超市經銷的52°精品窖藏**酒系侵犯**省****酒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查明事實,經縣局局長批準,對此事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08年4月25日在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后,在**縣**鎮交通西路經營超市。2010年1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接**省****酒廠有限公司投訴后,對其位于**縣**鎮交通西路的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內有涉嫌侵權商品: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規格:500ml/瓶、酒精度:52 %vol、廠名:**省****酒廠有限公司、廠址:**省****、產品標準號及等級:GB/T10781.1(優級)。經**省****酒廠有限公司商標所有人鑒定:該商品屬于假冒商品。經詢問當事人得知,當事人共計購進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商品外包裝上標注有“精品窖藏**酒”注冊商標,進價:120元/件、銷售價:150元/件,截至案發當事人未銷售上述商品。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省****酒廠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商標注冊證》等材料影印件一份,證明舉報人的身份及注冊商標的品牌;
2、**省****酒廠有限公司舉報材料一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3、**省****酒廠有限公司《鑒定資質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員工***的鑒定資格;
4、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并經當事人確認后簽字,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基本情況;
5、《**縣工商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一份,證明對**實行的行政強制措施已經局長批準;
6、對**實行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財物清單》各一份,并經當事人確認后簽字,證明我局對當事人經銷假冒52°精品窖藏**酒的違法行為已實行強制措施;
7、對**經銷的52°精品窖藏**酒《委托鑒定書》一份,證明**縣工商局所扣押的物品已委托**省****酒廠有限公司給予鑒定;
8、**經銷的52°鑒藏**酒《委托鑒定書送達回證》一份,證明**縣工商局的《委托鑒定書》已送達**省****酒廠有限公司;
9、**省****酒廠有限公司《產品真偽鑒定報告》一份,文號是“**酒廠打假辦鑒(2010)第005號”,證明當事人經銷的52°精品窖藏**酒為假冒產品;
10、詢問筆錄一份,并經當事人確認后簽字,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
1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并經當事人確認后簽字,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12、當事人經銷的52°精品窖藏**酒的內、外包裝照片各一張,證明當事人經銷的實物。
以上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可以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事實成立。
2010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侵犯**酒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52°精品窖藏*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之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之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侵權商品52°精品窖藏*酒15件(1×4瓶);
2、罰款675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縣*中國工商銀行**支行*收入賬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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