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qū)別: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經(jīng)領導批準,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后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對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立案到立案偵查需要一個過程,不是立案了就要偵查,不符合立案偵查的不會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程序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jīng)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jīng)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jù)材料。對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jīng)過偵查,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jù)材料予以核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立案
參考資料: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一)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立案請示報告》;
(二)經(jīng)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三)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四)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jīng)過批準或決定以后,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jù)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享有監(jiān)督權,屬于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進行監(jiān)督。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律分析:如果構成犯罪,就會承擔刑事責任,還會有案底。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后,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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