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監督程序
1、審查
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應由內勤登記并填寫《刑事立案監督線索登記表》,認真全面審查;對于不屬于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線索,經科(處)長批準,轉有關部門處理。
2、調查
在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之前,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方案要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檢察長批準,調查應當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立案。調查要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使用強制措施;調查要秘密進行,不暴露意圖,一般不接觸犯罪嫌疑人。
3、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4、審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在七日內公安機關沒有說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如現有材料證明確屬應當立案偵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接到檢察機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即主動糾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檢察院不必再發《通知立案書》。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審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制作《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控告申訴部門,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6、通知立案的標準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應當從嚴掌握,一般應是能夠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
7、決定通知立案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8、送達與告知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送達公安機關,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備案。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舉報、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材料。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立案監督中,不得進行偵查,但可以對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所依據的有關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9、通知立案后跟蹤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內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予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雖已立案,但未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接《通知立案書》后雖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督促,必要時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由上一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督促同級公安機關糾正。符合逮捕條件的,要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對有意阻撓查處的,要建議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機關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機關只對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又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認為撤銷案件不當的,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 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是確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依法、及時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相互通報刑事發案、報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批捕、起訴等情況,重大案件隨時通報。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及時答復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二)不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將有管轄權的機關告知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并建議向該機關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機關尚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被投訴的公安機關管轄,且公安機關已作出不立案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
淺談如何做好民行檢察工作
A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民行檢察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行檢察科作為密切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業務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辦案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關系到群眾對法律監督機關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層民行檢察工作意義重大。
一、規范民行檢察監督行為,全力推進民行檢察工作
(一)是規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要嚴把受理立案關,實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對申訴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嚴格審查制度,對影響較大、標的額較大、對案件爭議較大的案件報主管檢察長審查決定,對每一件案件都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以提高辦案水平和案件質量;
(二)是注重審查公開制。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注重公開,對必要案件舉行公開聽證,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抗前證據開示,公開證據、公開不涉密的事實、公開適用的法律、公開雙方意見,讓辦案人清白,讓當事人滿意;
(三)是規范辦案協調制度。規范內部協調,加強民行和控申、公訴等科室的聯系,建立統一登記、案件移送、歸口答復、督促起訴線索移送等內部工作制度;規范協調機制,探索建立與法院的協調機制,組織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對調卷閱檔、支持起訴、執行監督等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多進行有益的協商探討,從制度上規范民行部門與法院關于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進民行檢察工作創新、發展并逐步完善了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制。
(一)是加大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力度。始終堅持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強化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擴大辦案規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監督規模和態勢。
(二)是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堅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有效監督,始終把抓好抗訴作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中心任務,充分運用抗訴手段糾正錯誤裁判;加強再審檢察建議工作。認真研究強化再審檢察建議的措施,充分發揮好再審檢察建議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強化同級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一步規范適用范圍、標準和程序;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把糾正錯誤裁判與糾正違法行為有機結合起來,既要依法提出抗訴,又要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換辦案人建議書,及時監督糾正法院和法官在訴訟中的違法行為。
(三)是做好重點領域的監督檢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工作,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認真開展好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確有問題的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對調解的監督,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虛假調解、惡意調解以及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調解案件進行監督。
(四)是加快推進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民事行政檢察辦案的特殊性,決定了上級檢察院辦案任務重、下級檢察院案源不足的現狀,要積極創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
強化以辦案規則為重點的辦案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和結案環節的辦案程序,細化工作流程。
強化辦案責任,嚴格案件審查期限規定。積極推行立審分離的辦案制度。規范案件討論制度,統一法律文書格式,簡化辦案程序,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
建立健全上下級檢察院協同辦案機制,開展巡回辦案、交叉辦案和集中辦案等辦案方式,實現民事行政檢察一體化工作模式。重視征求人民法院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落實和完善聽取各方當事人及律師意見等制度。
相關推薦:
詐騙立案(詐騙立案標準)
多少錢能立案詐騙(現在詐騙多少錢才能立案)
網絡誹謗立案(網上發帖誹謗可以立案嗎)
電信詐騙立案(電信詐騙立案標準)
網戀詐騙立案(網戀給錢超過多少錢算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