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1:了解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步驟2:依據上述了解,決定提出訴前財產保全,并對被申請人的財產調查。步驟3:制作財產保全申請書與訴訟保全擔保書4、法院裁定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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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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