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婦女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立案標準的規定:1、致被綁架的婦女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2、致被綁架的婦女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綁架的婦女不進行解救的;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二條第二十九款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綁架案多久可以立案
法律主觀:
這個是要視情況而定的,一般在五年以上。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根據相關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拘禁國家規定是幾小時,
您好!非法拘禁的時間超過24小時就構成犯罪。詳細內容如下:
認定非法拘禁罪的六大標準
就非法拘禁罪而言,由于目前我國《刑法》對罪與非罪的規定不甚完善,而且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未能從宏觀的角度全面把握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導致了原本就不清晰的立法定更加模糊。很多涉及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由于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加上道聽途說的傳言和某些法律人員一知半解的講解,更是對此罪名戰戰兢兢、誠惶誠恐。大理馬培杰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法拘禁罪只有注意實實在在地考察以下關鍵因素,將它們作為罪與非罪的認定標準,才能準確地界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性”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無權拘禁他人,但使用強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為人有權拘禁他人,但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二、考察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有的國家對非法拘禁罪規定了時間上的限制,或者是將一定的期限作為設立非法拘禁罪不同檔次法定刑的依據,如德國《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后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必須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我國法律上,對非法限制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依據有以下三個:第一、《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從我國根本法角度規定了非法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的當罰性;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情節較重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為處以刑罰;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對情節較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對索取非法債務的情形進行了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原因在于: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質,行為人往往是出于無奈,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主觀惡性明顯較輕,且客觀上通常不會加害人質,僅僅侵害人質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性質與非法拘禁相當,而與綁架罪等嚴重犯罪根本不同。
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個標準
民法中的自助行為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成立:首先,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必須是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且危害迫在眉睫,如果此時不采取私力救濟的話,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會喪失或者無法保全。最后,行為人實施自助行為后,應當及時的交由有關當局。從民法對自助行為的規定,我們很難清晰的理清自助行為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但是法律對其評價可謂天壤之別,一面是法律所不禁止甚至是法律所保護的行為,一面是刑法所打擊的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為解決這一難題,我們可以參考國外刑事立法領域中有關自助行為的規定,如日本刑法中的自助行為就規定在違法性這一章中,屬于正當行為的一種,自助行為成為排除違法事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發生了侵害權利的違法行為;2.行為人來不及向官府求助;3.行為是必要并且是相當的(比正當防衛的范圍窄比緊急避險的范圍寬)。筆者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設自助行為的規定,但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實施,并且不能超過適當的限度。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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