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立案必須滿足主體條件,客體條件,形式條件這三個條件。對失蹤進行立案一般需要以下條件:
1、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2、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4、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5、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6、其他條件。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宣告失蹤的程序是:
1、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無順序上的要求。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
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期:3個月。
失蹤的人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公民和機動車一起失蹤,并且失蹤時攜帶大量財物的,需要由公安機構立案。申請失蹤的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被申請人下落不明超過兩年,經被申請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發布三個月的失蹤公告后,可以宣告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失蹤人員進行立案的標準包括: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以及其他疑似被侵害的情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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