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人證言這樣寫:首先,應寫明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居住地址等個人的基本信息。其次,應寫清楚曾目睹的案件事情的經過并做出情況說明。最后,應寫上“以上陳述句句屬實,如有虛假之處,本人愿為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以及日期、簽名等信息。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證人一般出庭作證,接受交叉質詢和法庭詢問。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以提供書面證詞。證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實,不應將自己認為的,推測的作為事實作證。證人陳述虛假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因作證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法庭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
(二)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三)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
(四)詢問證人是否個別進行;
(五)詢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詢問時是否告知證人有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證人對詢問筆錄是否核對確認;
(六)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合適成年人到場,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七)有無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的情形;
(八)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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