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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時效論文(法律論文 急急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7 06:11:44

關于 追訴期 的一些問題.

中: 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 不受追訴期限制. rn那該怎么理解?rn1 沒有立案的, 就沒有追訴期?rn2 立案后, 但沒抓到嫌疑人, 案件擱置. 過了追訴期,就應予以撤案處理?rnrn在寫論文, 懂的朋友給解釋下...
下面回答你的兩個問題:1、沒有立案,官方不知道刑事案件,才有追溯期,而且追溯期的計算很復雜,有時還會出現中斷的現象,另外有司法解釋特別說了,應該立案,卻沒有立案的,沒有追溯期,什么時候抓住什么時候伏法;2、立案后,嫌疑人在逃,過一百年抓住了也要負刑事責任。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今年畢業,不知道該用什么論文題目,要求是近幾年的熱點哦,幫忙想想,重謝。
民商法學畢業論文選題
(一)民法總論 1、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研究 4、間接代理制度研究 5、兩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較研究 6、訴訟時效的效力研究 7、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研究 8、法人的本質研究 9、我國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國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
(二)物權法 11、我國物權法體系研究 12、法人財產權性質研究 13、企業法人兩權分離制度研究 14、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15、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權行為研究 18、我國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19、無權處分行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權原則研究 21、我國民法上確立取得時效制度研究 22、相鄰關系研究
(三)債法 23、我國買賣合同性質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賣效力研究 27、轉租之效力研究(
四)商法總論 28、商法的本質 29、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30、商法的價值 31、商業名稱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則研究 33、論商法與交易安全保護 34、商法總論對分論的指導意義

(五)公司法 35、論公司資本制度 36、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 37、大股東對小股東的責任或義務 38、論股權 39、論獨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義務與忠誠義務 41、公司有限責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購中對廣大中小股東的保護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產重整制度研究
(六)證券法 46、承銷人的盡職調查責任 47、公開披露制度的意義及其研究 48、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 49、我國證券法民事責任現狀研究 50、攪拌現象研究 51、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關系(七)海商法 52、論海運保函的法律問題 53、論提單中的并入條款 54、略論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問題 55、論海運貨物留置權 56、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探析 57、論提單的物權性 58、論我國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 59、船舶優先權研究

(八)票據法 60、論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61、論票據對價 62、票據的無因性研究 63、論票據法的近因原則 64、論票據代理制度 65、票據偽造制度研究 66、論票據追索權 67、論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68、論票據保證 69、論票據時效 70、論票據背書

(九)保險法 71、論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72、論保險利益原則 73、論保險代位求償權

(十)知識產權法 74、論知識產權與物權。 75、論入世以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變革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 76、論全球化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77、論知識產權與企業核心競爭力 78、論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 79、論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 80、論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1、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禁令制度 82、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司法保護 8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法理學分析 84、論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方式 85、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的平行進口的研究 86、論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87、論知識產權中的間接侵權 88、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立法的思考 89、論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90、論著作權與鄰接權 91、論計算機軟件保護及法律適用 92、論網絡著作權保護制度 93、論數字化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 94、網絡鏈接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研究 95、試論電視綜藝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 96、論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法律問題 97、超鏈接的知識產權問題 98、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 99、模仿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 100、企業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01、中文域名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 102、論域名的知識產權屬性與立法、執法框架 103、論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 104、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國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105、論新聞侵權 106、論有關大眾傳播的法律問題 107、論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 108、論商標與商號 109、論馳名商標的保護 110、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區別 111、論商業外觀的法律保護 112、論商業方法專利 113、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14、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 115、大型體育競賽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16、論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問題 保險法參考題目 117、試論投保人告知義務 118、試論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及存在時間 119、論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120、論我國《保險法》中代位權制度的完善 121、論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論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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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并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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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于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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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字關于法律的論文

是關于法律的論文 有急用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 [ 馬乾龍 ]——(2010-2-21) / 已閱268次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
馬乾龍
引言:
  作為繼環境污染、毒品泛濫之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發了世界各國與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 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日趨嚴竣并不斷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資料顯示,從1998年—2003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齡下降了2歲,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國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頁。]因此有效預防與矯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當前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縱觀我國刑事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為基點稍作調整而設置的,必然使得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過分強調刑罰的作用,只看到刑罰的懲罰性與嚴厲性而忽視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罰的功能,以求盡快實現刑罰預防的目的,卻殊不知這種適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實質是從更深層面剝奪了其合法權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與預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對人權的挑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進行重構,強調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配置的節儉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實現社會利益與未成年人利益的雙豐收。
  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順應世界潮流,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是我國當前唯一的選擇。但我們所謂的輕緩化并不是一味的強調“輕罰”,而是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下進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它強調刑罰的謙抑性和人道性,其具體內容體現在寬和嚴兩個方面,所謂“寬”是指寬大、寬容、寬緩,也就是說對于某些輕微的罪行,我們應該處以較輕的刑罰;對于某些該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的,也應以寬緩態度對待。所謂“嚴”是指嚴格、嚴厲、嚴肅,即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罰,有罪必罰。強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均衡以及適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則,堅持“寬”的總體趨勢,對某些規定從嚴;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區別對待,該寬就寬,該嚴就嚴,以寬為主,寬嚴適中。
  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針對其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辨別是非與控制自我的能力較弱,必然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較為輕緩化的刑罰,尤其強調對于非刑罰處置措施的運用,以有效的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概述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的不斷嚴竣,它已為國際社會普遍重視。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著獨特的身心特點,原本以成年人為基點構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必然存在較大流弊。因此構建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罰制度成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當前刑事立法與司法面臨的一大法律難題。但首先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的適合主體特殊性的刑罰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重構的前提基礎。
一、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內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而作出了不同的定義。英美法系國家首先創制了現代少年法制,[ 朱勝群:《少年事件處理法新論》,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頁。]它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應受刑罰處罰和有罪傾向的行為,既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又包括有犯罪傾向但未觸犯刑事法律、只是違反少年法且與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關的違法行為,即“身份犯罪”。如英國《青少年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的青少年是指那些違法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美國《青少年犯教養法》第四十章也規定:“本章所稱‘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 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美國《世界大百科全書》對少年犯罪解釋為“一般地說,所謂少年罪錯,它包括諸如盜竊汽車和盜竊財物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如果是成年人實施的,則被認為是犯罪。也包括諸如宵禁后呆在外邊或酗酒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對男女少年來說是非法行為。少年罪錯也包括少年反對社會規范,不論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的。”[ 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義少年犯,根源在于他們對少年犯著眼于預防,而非懲罰,淡化對其的制裁而更為強調矯治與教育。以德、俄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實施的違反刑事法律、嚴重危害社會從而應受懲罰的行為,排除了英法法系國家主張的違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聯邦德國《青少年刑法》第4條規定“少年的違法行為看做是犯罪還是過錯以及時效問題,皆依照一般刑法規定處理。”[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 ]也就是說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嚴格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考慮“身份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87條第2款也規定“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處刑罰,或者對他們適用教育感化性強制措施。”[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德、俄都規定為14周歲,即在這兩個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處罰刑事法律的行為。
  我國港澳臺地區由于歷史傳統以及現行的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國臺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歲以上18歲以下的人實施的處罰刑事法律的行為。我國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國的影響,其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而言,此年齡階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而有意實施具有較為明顯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即為犯罪。也就是說香港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趙秉志主編:《香港刑法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頁。]根據《澳門刑法典》18條關于“未滿16歲的人,不可歸責”可以看出澳門地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我國內地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確規定,只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14周歲以下、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16周歲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為14周歲。綜合我國憲法關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規定,可以得出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具體而言,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又包括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為。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定義
  刑罰作為刑法理論的奠基石,與犯罪共同構成刑法的基本范疇,也是刑法之所以較其他法律制裁更為嚴厲的根本所在。犯罪論只是規定哪些行為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為可能如罪。但如何懲罰與防治犯罪行為,歸根結底在于刑罰的威懾力,即通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個過程,打擊犯罪,從而實現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設置刑種的靜態立法過程;求刑是指在對被告人做出有罪認定之后,公訴機關綜合案情提出對罪犯的具體的、較為確定的量刑意見;量刑是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行刑,又稱刑罰執行,是指依法將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這四個階段由于所處的時間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區別,相互獨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體適用時又相互銜接,缺一不可。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的刑罰制度是指關于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的制度。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指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的制度。結合上文關于我國內地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處罰刑律的行為定義為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可以將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界定為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處罰刑律的行為予以定罪、量刑及執行處罰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包括刑罰措施和非刑罰措施。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淵源與發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并非隨著刑事法律的出現而產生,只是當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重才逐漸引起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學界以及社會學界的廣泛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因此而產生、發展,并根據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變化不斷豐富。
  聯合國自1945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兒童的保護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先后制定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少年兒童權益保護公約,尤其是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確認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保護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導原則。此后又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等規則,為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的進一步規范奠定了基礎。
  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中關于少年犯的處置內容十分豐富,主要強調“在考慮少年的案件時,應把其福祉看作為主導因素”(《北京規則》17.1d),以實現“兒童最大利益”。具體體現在五個方面:(1)強調盡量少用監禁:“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北京規則》19.1),從數量上和時間上對監禁作出限制,很好的體現了第六屆聯合國大會第4號決議關于“除非在別無任何其他適當辦法時,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監獄”的基本原則。“除非判決少年犯有涉及對他人行使暴力的嚴重行為,或屢犯其他嚴重罪行,并且不能對其采取其他合適的對策,否則不得剝奪其人身自由”(《北京規則》17.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規則》17.2)。“不得對少年施行體罰”(《北京規則》17.3)。“只有經過認真考慮之后才能對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應盡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規則》17.1B)。“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應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兒童權利公約》37A.B)。(3)強調非刑罰處罰。“不應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離開父母的監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這樣做”(《北京規則》18.2),依靠和求助于社區有效執行監外教養辦法,逐漸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改造。“應發動志愿人員、自愿組織、當地機構以及其他社區資源在社區范圍內并且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貢獻。”(《北京規則》25.2)。《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了國際社會關于矯治未成年犯罪人最為基本的處遇原則和限制規定,指出應更多的適用非監禁刑、個別化處遇。(4)保障兒童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規則》20.1)。“應做出努力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少年提供諸如住宿、教育或職業培訓,就業或其他任何有幫助的實際援助,以便有利推動改造的過程”(《北京規則》24.1)。“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并有權向法院或其他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就其被剝奪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異議,并有權迅速就任何此類行動得到裁定”(《兒童權利公約》37D)。(5)保障兒童隱私。“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兒童權利公約》40.2A)。
  在聯合國的大力協調與指導下,國際社會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逐步趨向輕緩化,擯棄了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貫強調刑罰、懲罰的處置辦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體的特殊性,在處理該類案件時“采取的反應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少年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北京規則》17.1) , 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手段的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而將刑罰處罰作為萬不得已情況下的無奈之舉。上述很多規定都被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所吸收。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的建立也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雖然古代也有一些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規定,如西周規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 http://www.sysfw.gov.cn/sfw/shownews.asp?NewsID=9580]即7歲以下兒童、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唐律疏議》規定: 8歲以上,未滿11歲,如果犯有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皇帝減輕處罰,犯強盜或盜竊以及殺人等罪可以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未滿8歲的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統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我國現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從初具雛形到日臻豐富,其間經歷了曲折復雜的發展歷程。1979年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宣傳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共同做出的《關于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報告》中提及到的“對違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實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確立了基本的原則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組織——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內部成立,[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編:《中國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頁。] 1987年7月,該區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礎上成立了第一個審判業務一級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隨后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推廣,截止2004年,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個。[ 參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統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華 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最后訪問時間: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設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再次重申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指導思想,其實質就是“要求政法機關把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他們的思想作為根本任務,要滿懷熱情地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讓他們沿著犯罪的道路繼續滑下去”。[ 謝望原等:《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1/content_699658.htm
]涉及到了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條關于“對于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訊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規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監獄法》在第六章也強調了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為主的原則,并規定了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辦法。2003年、2004年我國陸續出臺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將未成年犯罪人作為社區矯正適用的重點對象予以關注和重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表明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和推動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體系。
  縱觀我國立法和司法現狀,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法律頗多,總體趨勢符合國際社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的潮流,然而遺憾的是,相關規定零散,迄今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樹,以解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竣的的社會問題。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價值取向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電大的學生在寫作法學專業 畢業 論文的時候,必須重視論文的題目的重要,題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題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學專業論文的質量。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一:民法
  1、論民法的私法性質

  2、論民法的權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為的轉換

  4、強制性規定對民事行為的效力影響

  5、法律行為的形式及其對效力的影響

  6、論不法給付

  7、論胎兒的利益保護

  8、論亡者的利益保護

  9、新型生殖技術對民法的挑戰

  10、論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業單位法人化問題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質的 反思

  14、法人與具體行為人的責任關系分析

  15、論兩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異同

  16、論表見代理

  17、論訴訟時效

  18、論保證期間的性質和應用

  19、試論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體系

  20違反合同民事責任與侵權民事責任比較研究

  21、論債與民事責任

  22、市場經濟體制下所有權制度的完善

  2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若干問題探討

  24、試論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25、我國民法典的結構體系探討

  26、試論締約過失責任

  27、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28、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29、我國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

  30、試論我國物權制度的體系與特色

  31、合同擔保制度

  32、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比較研究

  33、我國人格權的民法保護與法律思考

  34、試論善意取得

  35、試論我國公民隱私權的民法保護

  36、試論特許 經營合同

  37、融資 租賃合同 研究

  38、抗辯權制度研究

  39、人身損害賠償研究

  40、精神損害賠償研究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權益保護

  42、、名譽權問題研究

  43、、抵押權問題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問題研究

  45、風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二:刑法
  1、社會危害性的刑法學地位解析

  2、刑事違法性根據研究

  3、犯罪主體的消極身份研究

  4、不作為犯罪行為的因果關系研究

  5、刑事犯與法定犯之比較研究

  6、認識因素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7、犯罪客體的理論價值研析

  8、犯罪情節論衡

  9、特別自首與人權保障

  10、法規競合研究

  11、經濟犯罪的成因及預防

  12、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困境及改進

  13、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14、金融詐騙罪論綱

  15、論非法經營罪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三:民事訴訟法
  1. 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 試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3. 民事證據制度的理論與實踐

  4. 關于民事訴訟主體制度的探究

  5. 試論我國民事上訴制度

  6. 試論我國民事再審制度

  9. 論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10.論民事訴訟的管轄制度

  11.怎樣認識民事強制執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運用

  15.對訴訟第三人問題研究

  17.送達制度研究

  18.簡易程序問題研究

  19、訴調解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研究

  21、關于公益訴訟相關問題的研究

  22、試論民事訴訟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審判監督程序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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