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如下: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情節和后果嚴重,造成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損失糧食、棉花500公斤以上。2、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1萬元以上,損壞糧食、棉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造成巨大財產損失。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者對政府機關、水廠、電廠、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儲存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點放火特定對象,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應當立案。二、決水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大壩,損壞公司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致人員傷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或者損失財物100公斤以上的,直接損壞糧食、棉花造成巨大損失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壞糧食、棉花造成巨大損失的,或者造成巨大損失。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情節、后果嚴重,致人死亡、重傷,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破壞糧食等1000元以上。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數人死亡,直接損失財物1萬元以上,破壞糧食等1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者對黨政機關、水廠、電場、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儲存劇毒、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爆炸;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進行爆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投放危險物質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情節、后果嚴重,造成重傷、死亡,或者損失財物1000元以上,損害糧食10000元以上。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致死數人,直接損失財物萬元以上,破壞糧食萬斤以上,或者中斷交通、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故意向公共飲用的水源或食品投放毒害、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一支以上軍用槍支;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超過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超過2支的;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超過10發、氣槍鉛彈超過500發或者其他軍用子彈超過100發的;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一枚以上軍用手榴彈;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超過限額或者煙火藥超過3000克、雷管超過30枚或者導火索、導爆索超過30米的;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規定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超過30公斤或者導火索、雷管超過300米的;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品的,但不符合上述最低后果的。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共犯論處。六、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2、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3、盜竊、搶奪爆炸裝置。4、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5、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案:涉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立案。九、搶劫危險物質案件:涉嫌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應當立案。八、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案:涉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立案。九、搶劫危險物質案件:涉嫌搶劫危險物質的,應當立案。十、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件:涉嫌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應當立案。故意殺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故意殺人;打砸搶致人死亡人死亡。2、殺人致死、重傷的情節和后果嚴重的案件。3、一次殺人、殺人數人或者殺人碎尸的,持槍殺人。十三、過失致人死亡案: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十四、故意傷害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流氓傷害他人;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砸搶致人傷殘。(原則上構成輕傷以上)2、故意傷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連續傷害婦女。3、使外賓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一次殺傷數人。4、出于犯罪故意,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者可能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硫酸、硝酸等)。)和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傷害、致殘或者死亡的。15、過失致人重傷害: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立案。16、強奸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2、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的,兩人以上輪奸。4、持槍強奸婦女的。5、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造成其他嚴重后果。17、強迫猥褻、侮辱婦女的,應當立案。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十八、猥褻兒童案:涉嫌以性刺激、性滿足為目的猥褻兒童,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十九、非法拘禁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4、非法拘禁,致人殘疾、死亡、精神障礙。5、為了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有上述情形之一。20.綁架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2、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幼兒的。21、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拐賣婦女兒童的。2、奸淫被拐賣的婦女。3、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賣淫的。4、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綁架婦女、兒童的。5、以出賣為目的,盜竊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22、誣告陷害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為了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報告。2、為了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然不直接向國家機關報告,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23、非法搜查案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和房屋,手段惡劣。2、非法搜查導致被搜查人精神失常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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