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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遺失物品能立案嗎(遺失物品不立案法律依據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7 09:28:46

遺失物品多少錢可以立案

丟失財物2000元以上可以立案。根據《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一、如果拾得者拒不歸還的,就可能涉嫌侵占罪。
1、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起點數額:
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么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二、如是被盜初步分析5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盜竊數額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三、公民到公安局報案需要以下程序。
(1)報案。一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
(2)口頭報案應當接受民警的詢問,并制成筆錄;
(3)報案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夸大事實或誣告,誣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案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報案如果不愿公開自己姓名和報案的行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為其保密;
(6)如所報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隊管轄,有權要求接待人員作出說明和指導到相應部門報案。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二、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丟了東西可以報警備案嗎

有些不小心丟失但是又特別重要的物品,肯定當事人第一時間也是希望能夠通過報警,在公安部門的幫助之下去找尋遺失物品,這樣找回來的可能性也比較大一些。遺失物品當然是可以選擇報警的。

一、遺失物品可以報警嗎?      自己遺失東西也可以報警,警察會根據相關證據幫助查找,一般來說,查找有兩個方向:一是查失源,圍繞丟失時的客觀環境條件進行偵查,例如查監控,走訪目擊人等。 第二條線是查銷贓渠道,有些東西丟了以后可以通過對銷贓渠道的調查發現物品的去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段餀喾ā返?11條則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任何人撿到遺失物以后,應該找尋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要妥善保管遺失物,而不能據為己有。      當有失主來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費用,比如為找尋失主或上交有關部門的交通費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報酬,更不能以不歸還遺失物作為索要報酬的手段。但是,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二、遺失物的定義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折及各種證書等也屬于動產范疇。      2、須無人占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占有,并不能構成遺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筑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并且占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三、我國法律關于拾得遺失物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1、拾得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通知失主的義務,交存保管機關的義務,返還義務以及毀損滅失遺失物時給予賠償的義務。而拾得人享有的權利,僅僅為得以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并且,現實中如果拾得人與失主就“必要費用”發生爭議,拾得人還需舉證證明這些費用的存在,若無法舉證或者證據不足,則這一部分支出也不能從失主處得到補償。相反,遺失人僅僅需要支付很少量的“必要費用”甚至口頭上予以感謝,就有權取回遺失物,遺失人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物的丟失卻不用承擔任何不利后果。      權利義務統一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在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各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應做到基本對等與合理,不能失衡,而在我國現行拾得遺失物制度之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這是有違民法平等公平原則的。      2、報酬請求權和留置權欠缺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拾得人在交還遺失物時,主張獲得報酬,這種觀點也獲得大多數人的認同,為了平衡拾得人的權利義務,法學專家也呼吁應當立法確認這一權利。但《民法典》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僅僅將懸賞廣告作為例外情形簡單規定,這反映了立法者的一定價值傾向——弘揚中華民族幾千年來“重義輕利”、“拾金不昧”等傳統美德。然而現實中,這是存在問題的。      (1)使拾得遺失物制度成為“空中樓閣”      第一,否定報酬請求權,直接將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有違法學理論。法律作為社會行為規范,有其適用的局限性,應當由道德規范來調整的領域,法律就應當止步??紤]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制度在設計時,應當盡量以社會一般人的心理和行為特征為出發點,而不應當主觀性的以少數的“極善”或者“極惡”為標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從我國的現實狀況來講,要求絕大多數普通公眾都堅守美德,過于理想化,這種應然和實然間的過大差距,使得這項制度難以獲得普遍認可和遵守,進而失去其制度價值。      第二,否定報酬請求權,不符合法律經濟性的要求,不利于遺失物的返還。人們對于自己的行為都會有一個預先的評估,自己需要付出多大的成本,又能夠取得多大的收獲,對這二者進行比較,盡可能追求自己可以獲得的最大利益;最終的利益越大,實際實施這一行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拾得人負有諸多義務,僅有權請求支付必要費用,且這一請求也因為需要對此舉證證明而難以獲得保障,成本遠大于利益,而最有利的情形下也就是成本與收獲持平。基于這種預見,人們最好的選擇就是不作為。這將導致兩種后果:有些拾得人會因為拾得行為會憑空“惹來”種種義務,干脆視而不見,發現了遺失物也不撿拾,以規避這一制度,又或者因為返還成本過大,甚至使自身遭受損失,而基于機會心態選擇不返還,這些情形均不利于遺失物的返還,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負面影響。不論對拾得人還是失主而言,這種“雙輸”局面都是最不經濟的。      第三,否定報酬請求權,并不能實現立法預期的價值目標。      確認報酬請求權,并不妨礙人們堅持和發揚傳統美德。從拾得人的角度看,法律旨在鼓勵“拾金不昧”、“施恩不望報”等傳統美德,因此認為索要報酬是動機不純,這種自私功利的思想應當摒棄,但從失主的角度看,“知恩圖報”、“善有善報”也是我們民族的傳統道德精神所在,對于拾得人的幫助,失主給予報酬是合情合理的,拾得人受領也并無不妥,人們不能因此認為他不道德。有的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后,請求給予報酬,失主甚至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理由拒絕。法律對拾得人單方面的提高行為標準,苛以義務,是不公平的,沒有將雙方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權利是一種資格,是一種應然狀態,同時也是可以處分放棄的。主張拾得人有權獲得報酬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法律資格,如果拾得人自己追求精神道德上的滿足,可以自己選擇放棄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并不違背發揚傳統美德的價值目標,也更符合民事法律作為私法意思自治的大原則。      大家針對遺失物品可以報警嗎的這個問題不需要懷疑,但關鍵就在報警以后,警察也只能根據一些現有的證據盡力找尋,也就是說報警以后能不能找得到這還兩說。畢竟,遺失物品報警肯定并不屬于能夠立案偵查的案件,但還是要奉勸大家,不論遺失物品價值的大小都還是要報警,因為有可能撿到的人當時就把這些東西都交到公安局了。

遺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遺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當地的經濟水平,只有達到了當地盜竊數額標準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進行偵查,當然所說的遺失物品必須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導致物品所有權人將該物品遺失,如果是物品所有權人自己的原因遺失了物品,那么公安機關是不會立案的。
扒竊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扒竊金額1000元就可以立案,根據刑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2000元,經濟發達省份3000元;或者兩年內盜竊三次,不論數額多少;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不論次數、數額,都構成盜竊罪,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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