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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的刑事責任(賄賂罪怎樣判刑的 具體點)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7 10:03:16

商業賄賂罪立案標準

商業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五千元,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十萬元。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有犯罪事實,達到法定數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入罪標準為:商業賄賂給付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
1、商業行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都可構成商業行賄罪。在商業行賄中,如果提供賄賂是以經營者法人單位的名義,執行的是該法人的意志,則應由該法人承擔責任,成為商業行賄罪的主體。如果經營者的代理人為了個人多推銷商品或拉回貨源,以自己的名義,自己以各種手段行賄,代理人個人是行賄罪主體。
2、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其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表明在實踐中如其主體只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尚不足以涵蓋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的商業受賄行為主體范圍,如在醫療、教育、工程建筑、產權交易等領域的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收受回扣,本質上也是商業賄賂行為,原刑法對之規定并不明確,無法對其工作人員的危害行為作處罰,影響到對這類行為的打擊效果。所以,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公司企業人員、其他單位工作人員這三類人員才能共同構成受賄犯罪的自然人主體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將商業受賄犯罪的主體范圍予以一定程度拓寬,使其涵蓋面趨向全面性、完整性,體現了我國刑事法律關于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的進步。
3、商業賄賂犯罪客體。商業賄賂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所侵犯的不僅是商品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同時還侵犯了市場經濟中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不可收買性與廉潔性。市場競爭是一種以公平競爭為主導的經濟,通過商業賄賂達到獲得利益的目的,必然會通過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進一步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在依合同行使職權的同時,就有義務廉潔奉公,嚴守法紀,努力為所在單位工作,并有權獲得合理合法的勞動報酬。職權不得濫用,更不能作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籌碼,謀取私利,貪贓枉法。顯然,賄賂行為又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4、商業賄賂犯罪的客觀方面。商業行賄罪的客觀方面是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續費。商業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5、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同時,本罪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此作為向他人的回報,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利益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應當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當得到的不當利益;既包括已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承諾和事實,不構成該罪。二、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惠受惠都違法犯罪嗎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行賄與受賄都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其中,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對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構成行賄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法律條文: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賄賂多少錢可以定罪

賄賂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定罪,構成行賄罪。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或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或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的,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1、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次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于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對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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