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調查期限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我國 刑事訴訟法 規定了偵查的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百二十四條對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偵查階段時間是多久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兩個月。
具體情況如下:
1、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況為七天,流竄、結伙作案為三十天以內,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檢察院七天以內,做出決定;
2、當事人被逮捕之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可超過二個月;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3、在偵查的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從發現那天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
4、下列案件中,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查逮捕人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內;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內;
3、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需要經過偵查之后才可以審查案件的,由于刑事案件一般關系著很多人的政治權利,故此刑法也規定了刑事案件偵查的時間,若是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結束偵查,并且也沒有提出延期的請求,那么對于沒有完成偵查任務的主體,是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間?
因為一些小事跟領導發生打架,受了輕傷.現在已經3個月了,可是什么結果也沒有,我該怎么辦?這個問題非常復雜。首先是刑事拘留,拘留后一般會逮捕,逮捕后偵查期限2個月,2個月不夠的話,根據情況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延長后偵查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期限是1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認為事實不清可能退回公安補偵,補偵限于兩次,每次1個月,每次補偵完畢到檢察院,檢察院重新計算自己的辦案期限。下一步到法院,法院一般兩三個月,期間,如果爭議很大,檢察院可能要求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最多兩次,一般,檢察院自己不去取證而會要求公安機關補查證據。這還不算公安機關偵查期間發現新罪,發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期限、、、、、、、。總之,非常復雜。
總而言之,法律對程序上的時間是有規定的,但規定本身有彈性,這也是由案件本身的復雜性決定的。法律是要解決辦案實踐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的,這,不是一個數學問題。
實踐中,一些大的案件,比如人數眾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幾年法院都沒有下判決。公檢法對辦案時間有時候遵循的并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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