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怎樣審判讀書筆記
上帝怎樣審判讀書筆記
龍宗智老師的這部關于訴訟法(準確來說是刑事訴訟法)的隨筆集的題目還是蠻有吸引力的。雖然名為“上帝怎樣審判”,但在我看來,龍老師不過是從思想、制度、程序等各個層面論述有關刑事訴訟審判有關的問題,其目的無外乎:如何在現實中實現審判公正。
龍老師的核心理念,或者說其思想的精華所在即他的“相對合理主義”。他一直戲稱多年來自己是一個在實踐與理論之間來回跳躍的人,就當前的司法改革的一些問題,我認為相對合理主義還是值得認同的。所謂相對合理主義,即有條件的合理主義,其中的條件是指必須遵從一些獲得共識的具有公理性和普世性的規則,而合理則是相對于適合本土來說。因為畢竟“歷史只為那些能夠運行的車輛頒發通行證”。這一理論相對于“拿來主義”和“本土資源論”來說是比較中庸的,甚至某些地方就是一些妥協,以致于遭人詬病,但這就是現實,你不能因為一個理論表達了一種規律而責備它造成了一種沮喪。
從書中列舉的很多實例來看,我國的訴訟審判制度還是有很大缺陷的。比如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即刑事沉默權的問題,中國沒有一個警察在逮捕罪犯的時候會對他說:你現在有權保持沉默并要求請一名辯護律師。也不會有任何一名罪犯在被抓捕時會理直氣壯的說出:請我的辯護律師來。還有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問題,發生在明治時期的“大津事件”,司法官員面對來自內閣的壓力來維護司法獨立,一百多年后的今天,這樣的事情在我國也不一定能發生。但我們也不必妄自菲薄,畢竟對于法治社會來說,中國是后來者。況且,先進的并不代表完美無缺,近幾年來,西方歐美法系國家已經為自己的“沉默權”付出了代價,開始采取各種方式對這一權利進行限制。當前,我國的審判制度也逐漸由法官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不過,這一轉變要走的路還很長。
實現公正審判,有很多的關系和問題需要解決。從宏觀來說,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整個的訴訟文化都對審判的公正有著重要影響;而從微觀來說,參與到訴訟中的每一個單獨的個體:警、檢、司三者的關系,檢察官的獨立性,法官的個人素質,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律師地位等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近年來,網絡等新興媒體的興起讓訴訟審判在“陽光司法”與“公民輿論暴力”、“司法獨立”等問題間進退維谷。實現公正審判,不僅是結果的公正,更重要的是審判程序的公正,而這其中的程序公正也正是最難實現的。
沒有了公正的審判,即使是耶穌也會被釘在十字架上。約翰·亞當曾言:沒有任何人是與世隔絕自行存在的孤島,每個人都是大洲陸地的一部分,如果海水沖走了一塊土石,歐羅巴就少了一角,正如流失的一片巖甲,也正如失去你自己或者你朋友的家。每個消逝的生命都是自我的損傷,因為我是與之相通的一部分。因此,莫問鐘為誰而鳴,它就為你而鳴。公正的審判,需要每個公民的努力。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上下)》讀后感100字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上下)》是一本由張衛平著作,人民郵電出版社出版的平裝圖書,本書定價:199,頁數:800,特精心從網絡上整理的一些讀者的讀后感,希望對大家能有幫助。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上下)》讀后感(一):千呼萬喚始出來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司法機關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以事實為依據即為該意,某種程度上說,證據甚至比法律還重要。然而,如何發現、搜集、整理證據,民事、行政、刑事證據規則有何不同,卻成為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的痛點,似乎無所不知,又似乎一知半解,模棱兩可。張衛平老師這本證據法檢索一本通,恰好滿足了理論和實務界的需求,為證據規則提供體系化、一攬子的解決方案,為法學學習、備考、司法實務必備工具。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上下)》讀后感(二):日常舉證的困難在于無從檢索
作為平頭百姓學習法律的意義,在于不必吃不懂法的虧。 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想要伸張正義、還自己一個公道,十有八九要面臨舉證的行為。 如何舉證,舉什么證?一般人毫無頭緒。而要弄明白這些,必須咨詢專業的律師。 且不說不稱職的律師會誤導當事人,即使稱職的律師在沒付律師費前,也不可能根據你描述的具體情況,完全解開心中疑惑。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好就好在受過一般教育的人,誠心誠意用心地探究書中內容,結合自身情況,便能夠明白應該出具何種證據,以及如何出具該證據。 我就遇見過對方拖付不付工資的情況,勞動仲裁部門要求出具我在該處工作的證明或者工資發放的證明。 我平時沒有在工作時自拍的習慣,而且工資發放就是轉個賬而己,沒有工資條,算不算證據呢? 仲裁部門的人一看我為難,不肯再多說,堅持沒證明辦不了。 當時礙于人情,雖沒有再追究,但心里難免一時憤憤不平。 別說我不知道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了,當時就是找個身邊懂此的人也找不到。 然而《證據法檢索一本通》妙就妙在這里,根據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分類整理的關于證據規則和規范的法律、司法解釋、相關文件及規定,甚至包括案例,可以通過目錄一站式檢索。 通過檢索于是我才知道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我想,下一次再遇到拖欠工資的人,讓他認錯是絕對有辦法的。 因為通過閱讀,在書中民事證據法類別下的“仲裁證據”一節中,對于一般仲裁過程證據的法律條文、相關司法解釋、行業規定等列明匯總。 經由該書的檢索,進一步查詢具體法律法規,對自事具體爭議的規范,我們便能得到一定的答案。 有了一定的認識,再咨詢他人或律師,就會事半功倍了。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名副其實地讓舉證和證據查詢成為一件簡單的事。它幫助舉證者實現自我主張,遇到糾紛不再束手無策,而是通過檢索找方法、找辦法。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上下)》讀后感(三):學好證據法不再難了吧
相信法學生明顯感覺到證據法學習具有一定難度,尤其要把握不同訴訟領域證據規則的聯系和差異。張衛平教授《民事證據法》教材曾經指出,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的證據規則有著密切的聯系和顯著的差異,如同《美國聯邦證據規則》那般統一三大訴訟領域的證據法一直是部分訴訟法學者的目標,但在我國現有立法體例之下具有相當的難度。這在一方面凸顯出三大證據法之間對照學習的必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三者之間聯動修法的現象。證據能力、證明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等概念和基礎理論是三大證據法共通的,但是證明力的評價、鑒定的啟動、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的高低等等又是三者之間有顯著差異的部分。
本書的明顯特色是通過法律規范的條理匯編,為證據法的聯想學習、對照學習、系統學習、專項學習奠定扎實的基礎。市面上刑事證據法、民事證據法教材比較多,但很少有將兩者打通的,學習證據法時容易用民事證據規則套用到刑事案例分析或用刑事證據規則套用到民事案例分析。行政證據法的教材更少,大多見于行政訴訟法的教材。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又有大量證據性規則,包括民法典也規定到證據方法、證明責任等問題。如果體系化地掌握證據法律規范,幾乎是每一位學習者的一大難題。之前我購買的《證據法一本通》只有民事、刑事,對我的學習幫助很大,學習訴訟法課程或證據法選修課時,很容易就翻到要找的法條,而且每一節基本能將相應知識點的法條窮盡,比很多市面上的教材更加全面和有用。新書拿到手后,很欣喜發現書本在編排和內容上更加全面。
三段論里事實與法律之間“眼光的往返流轉”離不開證據規則,所以我們的理論學習要重視證據法。如今的案例分析不可能只答理論了,要熟悉法條到了然于胸,所以我們的實踐分析也要證據法。作為張衛平老師的小粉絲一枚,現身打卡,大家一起學起來!!!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上下)》讀后感(四):初級律師的寶典,中國"證據法"的擔當——《證據法檢索一本通》
考過法考的人都知道法條有多繁雜。分清各部門法是律師的初級功底。律師接手一個案件,首先就需要了解案情,然后進行證據收集。根據案情,制定訴訟策略,依據策略,對證據進行篩選。一個關鍵性證據能決定案件最終的走向,一組證據鏈能直接決定案件的生死。可見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張衛平教授的新書《證據法檢索一本通》,顯然是法律人值得入手的寶書。
法學人都知道,中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證據法“。與證據有關的內容都散見于三大訴訟程序法、司法解釋。掌握這些內容,成了一件頭痛的事情:如何從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找到需要的內容。正是有感于此,張衛平教授編寫了《證據法檢索一本通》。
現代社會網絡發達,還需要這樣一本書嗎?答案是需要。網絡對我們的要求是搜索力和信息甄別力。
搜索力,人人必備的技能。可惜每個人的搜索力是有差異的,有些內容我們能搜到,有些內容只有個別人能搜到。
信息甄別力,是更進一步的技能,同樣也因個體差異而有出入。有些過時的內容,我們會選擇棄用,可有些人完全不考慮一股腦就用上。我曾在知乎上看到某博主引用了一條早就廢止的司法解釋,用以分析案件,實在是令人驚詫。
《證據法檢索一本通》恰恰解決了三個難題:眾多法條、案例來源,信息快速檢索,信息有效性。
整本書區分民事、行政、刑事三部分。
篇目結構上,每部分參照訴訟法關于證據的順序,由基礎到特殊程序層層深入。這樣的結構很尋常,不尋常的是內容。作者不僅將訴訟法中相關法條集結在此,更是將《民法典》、《消費者權益法》、《海商法》等法律、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司法文件、相關部門規章羅列在同一篇章內容下。
每一篇的開頭都有作者撰寫的導讀,對全篇內容進行解釋總結,提煉重點,提示其在民事、刑事、行政三領域的異同。
例如,民事篇“證據的合法性“導讀中,就合法性的四個方面進行解釋。其后的相關條文出自《民法典》、《消費者權益法》,主要集中在可以成為證據的各種信息資料。最后作者還貼心地準備了相關案例,用以說明這部分內容。
還有什么比案例更能說明問題的呢?案例的研習本身就是一個增長執業技術的方式。從相關案例中加深對證據內容的理解,理解法院在裁判時的思維邏輯,為今后執業遇到的相似案例打基礎。
熟讀法律的律師對訴訟程序了然于心,用什么證據、何時提交證據、質證程序都深刻在腦中。那么在使用這本寶書時,只要有明確的方向就可以進行便捷檢索,核準信息。
現在人工智能的普及,許多證據早已不是傳統的書面證據,電子數據逐漸成了訴訟證據的重要組成。比如借貸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就是電子數據的一種。只要在相關章節中查詢內容,就能獲得想要的部分。
疫情當下 ,為適應特殊時期案件審理要求,在線訴訟規則的出臺正適應現實需求。這部分內容收編在此書,體現了該書的信息有效性。
此外,還新收錄了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2022年生效的《法律援助法》。
同時,作者更新了修法內容,保障其工具書的參考價值和引用的權威性。新且全,就是它的強項。
在線查詢法條和它比,少了全局觀。當我們用固定關鍵詞搜索相關法條時,我們可能忽略了其他的關鍵詞,萬一有所遺漏、偏差,可就對不起當事人了。這是初級律師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檢索一本通規避了這一弊端。在民事證據合法性部分,就提及了《消費者保護法》。若是用在線搜索,就會出現沒想全而忽略了這部法律的狀況。此書可謂初級律師的福音。
即使在高度電子化的今天,律師也不太可能完全依靠在線查詢。法典書籍總是案頭書的最佳選擇。
若想要精進證據的運用,《證據法檢索一本通》便是本藍寶書,有它在手經常翻閱,是提高業務熟練度的好伴侶。
【文/云玖弋】
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幾點體會
老師留的,看似簡單實則比較難寫,求救,要1500字啊!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基本上反映了現行刑事訴訟法1980年實施以來新的實踐經驗和新的理論研究成果,也參考、借鑒了其他國家和某些地區有關刑事程序的法律規定,總的看,修改是成功的,應該為之叫好。具體究竟好在哪里,我覺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和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內容,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雖然早有規定,但是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寫入刑事訴訟法,仍然有其非常重要的意義,決不能理解為只是同一內容的簡單重復。隨著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對每個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會更加受到重視,人民法院的職責會愈來愈重,在這種形勢下,從我國現實的具體情況出發,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明確加以規定,其意義和作用也不可低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則頗具新意。這類性質的條文,在我國的法律上出現還是第一次。它不是國際通行的那種無罪推定,卻又有點像無罪推定。根據這條規定,有權確定有罪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才能確定某人有罪或確定某人犯有某種罪行。同時這條規定也當然意味著,在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之前,不得將任何人確定為罪犯或者確定為有罪的人。
2.提前了公訴案件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時間,擴大了指定辯護的范圍和非律師辯護人的權利。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人。同時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所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特別是律師,在參加訴訟的時間上,比之原來只能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之后,是大大提前了。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還增加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及非律師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或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等內容。這些新規定,為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創造了更為充分的保障條件。
3.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即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同時延長了拘留期限,
降低了逮捕條件。原規定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現在可以到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到40天。原逮捕條件之一,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現將這項條件修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上述這些修改和補充,既注意了制止犯罪、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注意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符合我國實際,特別是取消收容審查后的實際。
4.擴大了被害人的權利。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權利;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期間,被害人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有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等。總之,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擴大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切實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告狀難問題,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大特點。
5.強化了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中的作用,弱化了人民法院偏重與控方配合的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這些規定與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顯然有所不同。按照原規定,法庭調查主要是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當庭出示物證,當庭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和辯護人在法庭調查階段不起多大作用。現在則基本相反,法庭調查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審判人員雖然仍有權訊問被
相關推薦:
死刑適用標準(如何判死刑)
拘役的常見問題解疑(什么是拘役)
離婚損害賠償如何舉證(離婚損害賠償怎樣舉證)
故意傷害自首(故意傷害致死自首怎么判)
精神賠償費(2024年民事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