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這個起訴立案之后是還能撤訴的。因為如果這個法院認為證據不充足不能補充起訴的話是有可能撤回起訴的,但同時也是要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撤訴的,并且這個撤訴當事人也要自己承擔這個后果。
1、起訴立案后能撤訴。如果起訴后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補充起訴,有可能撤回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起訴。被害人不能決定是否別撤訴。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準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愿、合法。 (3)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2、民事訴訟撤訴的法律后果: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撤訴后還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任何民事訴訟撤訴都要考慮清楚,因為都要考慮一定的法律后果。 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這個起訴之后如果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補充起訴的話是有可能會被撤訴,當然撤訴不是隨便就能撤的,這也是要符合一定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并且不管這個撤訴是自己申請的還是按撤訴處理的,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都需要自行去承擔。
刑事案件立案后,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否則不可以撤案。民事案件立案后,在判決下達之前都可以撤案。 刑事案件撤案的特殊情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第一種是立案后發現弄錯嫌疑人、或者經證實嫌疑人確實沒有犯罪;第二種是立案后嫌疑人死亡;第三種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第四種是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第五種是獲得特赦令免除刑罰;第六種是重婚罪等自訴案件,被害人沒有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第三種情況實踐中很少見。刑事犯罪也是有追訴期限的,超期將不再追究。“追訴期限”是指: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的,經過了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民事案件立案后,原告有權在判決下達之前申請撤訴,除了涉及國家或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之外,法院均會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