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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多少立案標準(售假立案標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1-28 10:36:21

2023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      1.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賣假藥是否會判刑      賣假藥是違法行為,是否判刑視案情而定,可以取保候審。      《刑法》第141條規定,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可以類比為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但是二者有很大區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造、銷售假藥罪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賣假藥的立案標準以及刑法條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買到假藥怎么辦      1、根據藥品包裝上的藥品批準文號,上國家藥監局網站查詢,具體查詢方法是進入網站首頁,在左面的一排有一欄“數據查詢”,進入后點擊“基礎數據庫”,然后用批準文號進行查詢,看看查詢到的信息和你的藥品包裝信息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那一定有問題,可以向藥監局舉報,不過據我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一般是不會有回音的。 如果一致,那你可以和生產這藥的公司聯系,用產品批號與廠家核對確認是否屬于假藥。      2、直接將藥品送到當地藥檢所,進行檢驗,經過若干個工作日,你將得到結論這藥是否符合藥品質量標準。      3、如果經證明是真藥,就繼續放心服用。      4、如果以上行動證明了這藥是假藥,那么向工商局和藥監局投訴買到假藥,不過據我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一般是不會有回音的。

假藥案該如何定罪

假藥案該如何定罪
  一、概念和特征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藥品,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國家歷來對藥品的生產與經銷的監督管理十分重視。為了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人們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有關藥品的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都作了詳盡的規定。1384年9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藥品管理法》,這是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比較系統、比較集中的有關藥品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典。l985年4月,國家醫藥管理局頒發了《關于貫徹(藥品管理法)的有關暫行規定》。同年7月,鑒于不少地方發現了制造、販賣假藥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抓緊從嚴打擊制造、販賣假藥、…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89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部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對《藥品管理法》作了權威的解釋和進一步的補充與說明。《藥品管理法》第33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因此,任何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都是對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假藥。本條第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3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種物品充當合格或特定藥品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如以某種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藥品,采集非藥品充當藥品,將他種藥品充當此種亥品,收集禁止使用的、變質不能藥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藥用的物品充當藥品等,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銷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銷售,也可能是零散銷售;既可能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對方;有償轉讓假藥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藥的同時獲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藥后獲取利益或者先獲取利益后交付假藥。假藥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已生產的,也可能是自已購買的,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銷售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購買人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銷售人具有某種關系。
  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成犯罪。客觀判斷的標準包括兩個含義:-是醫學科學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醫學科學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二是一般人的判斷,即以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假藥的性質、成份、效用等事實為判斷基礎,以一般人的認識為判斷標準,來分析這種假藥是否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例如,行為人銷售變質不能藥用或者污染的假藥,根據醫學科學與一般人的認識來判斷,都是足以嚴重侵害人體健康的。但是,沒有批準文號而生產藥品或者銷售這種藥品時,根據醫學科學判斷,也可能沒有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但一般人都認識到,生產和銷售藥品必須經過特許,沒有批準文號而生產的藥品被一般人認為是具有侵害人體健康危害的藥品,因而也應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客觀判斷還包括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例如,雖然制作完畢但存于車間、倉庫,沒有投放市場的假藥,從事實上看,還沒有被人使用,似乎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這種假藥具有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因而一般也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根據醫學科學與一般人的認識,只要行為人為了銷售而生產了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無論假藥是否賣出、買萬是否使用,或者只要行為人銷售了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不管買方是否使用,都應認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四)主觀要件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必然危害人體健康,但仍進行生產、銷售。
  行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可否認以其他目的而實施犯罪的存在。如為了損害某個名牌廠家的信譽,而大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等。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不作為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故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可以構成本罪。如果生產者不是故意生產假藥,而是由于過失或者制造過程中的缺陷,使生產出來的產品未能全部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就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非故意銷售假藥,而是因未能識別而誤售假藥,或者司藥人員抓錯了藥,致使他人健康受損,同樣不構成本罪。如果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之規定、只有生產、銷售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才能構成本罪。對于那些生產、銷售了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而且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情節較輕,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可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對于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應依本節第140條之規定,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處罰。
  往實踐中、有生產、銷售民間土方、偏方的行為。通說認為,這些土方和偏方雖可能不符合法定標準,但在臨床上對于防治某些疾病往住確有一定的效用,有的甚至能治好疑難雜癥,對于生產、銷售這類藥品的、不能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有的即使療效不大、甚至沒有療效,只要沒有副作用、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即不應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可依行政手段予以禁止)。但對于利用偏方、土方為幌子兜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則應以本罪論處。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界限
  l、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僅限于藥品;而生產、銷督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能構成;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是數額犯,只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時,應依照處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由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應按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但在復雜情況下,要比較兩個罪量刑幅度的輕重,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若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但還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因此,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若生產、銷售假藥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同時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但還沒有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也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為人純粹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交出財物的行為。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為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為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并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為宜。
  三、處罰
  行為人犯本罪,應依其具體情形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鑫;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為

法律主觀: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2.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3.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致人重度殘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重情節: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十七條[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二、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十七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1.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三)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銷售”。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于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4號(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6次會議、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危害藥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藥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第二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第四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致人重度殘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第五條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第六條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生產”:(一)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行為;(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行為;(三)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行為。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第七條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兩款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實施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八條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四)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第九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藥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一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于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十二條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第十三條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第十四條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假藥”“劣藥”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第十五條本解釋所稱“生產、銷售金額”,是指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第十六條本解釋規定的“輕傷”“重傷”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本解釋規定的“輕度殘疾”“中度殘疾”“重度殘疾”按照相關傷殘等級評定標準進行評定。第十七條本解釋發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失效)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第十條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一條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構成本罪同時構成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

賣假藥的處罰標準

售賣假藥的處罰標準如下:
1、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2、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處罰,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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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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