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級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一、民商事一審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筆錄應由原告本人簽名或捺印。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核對,復印件和原件內容無誤的,應當收取復印件,將原件退還起訴人。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向法院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或證明該組織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法院核對,復印件和原件內容無誤的,應當收取復印件,將原件退還起訴人。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職務證明。
清算組(人)、信托監察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代權利主體起訴的,應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起訴要求確認他人間婚姻關系無效的,應提交其與婚姻當事人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選其為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3、原告應當就其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4、立案時起訴人應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按照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復印件。
(1)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作為管轄連接點的,應當提供關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時間起算點的證據材料,如物業公司、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并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在沒有其它相反證據推翻暫住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暫住證上記載的地址為公民經常居住地。
(2)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經常居住地,并據以確定案件管轄。
(3)被告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當事人向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應提供當地居委會、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僅憑外國人、無國籍人就職單位的住所地證據確定案件管轄。
5、委托他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
(1)代理人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函件;
(2)代理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提交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收養證明、公安機關證明、居(村)委會證明,以及生效裁判文書、人事檔案等證實雙方存在親屬關系的證據。
(3)代理人為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還應提供載明該工作人員的職務、工作期限等的書面證明或勞動合同;
(4)代理人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還應提供該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出具的介紹信等書面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近親屬”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以及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盡了主要撫養、贍養義務的親屬。
“當事人所在社區”為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
“社會團體”為依法成立并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合法團體,其僅可以對與其職責或業務有關的案件推薦代理人。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為與當事人存在真實、持續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刑事一審自訴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訴狀或告訴筆錄(一式2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2、自訴人身份證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附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證明、函件;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或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
6、附有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
7、用以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和物質損失的證明;
三、申請執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正本一份(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依據、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生效的法律文書副本一份;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負責人職務證明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
(1)代理人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函件;
(2)代理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應當提交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收養證明、公安機關證明、居(村)委會證明,以及生效裁判文書、人事檔案等證實雙方存在親屬關系的證據。
(3)代理人為當事人的工作人員的,還應提供載明該工作人員的職務、工作期限等的書面證明或勞動合同;
(4)代理人為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還應提供該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出具的介紹信等書面證明材料;
6、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四、執行案件重新立案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因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當事人重新申請執行時所需提交的材料:
(1)、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裁定書;
(2)、再次申請執行書;
(3)、被執行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按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結案后當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當事人重新申請執行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執行和解協議;
(2)、申請恢復執行書;
(3)、已履行部分的證明;
(4)、申請執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刑事申訴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訴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身份證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證明、函件;
4、原一審、二審裁判文書;
5、已經基層法院復查處理或再審的,需附基層法院的駁回通知書或再審裁判文書;
6、以有新理由或新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
7、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需附證據線索。
六、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正本及與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數量相符的副本;
再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單位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2)原審法院名稱,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和文書生效日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再審申請書中應列明再審事由,且列明的再審事由應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5)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6)申請再審人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申請再審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再審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由申請再審人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原審生效裁判的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主體資格的,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再審時應提供其繼受權利義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4、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1)申請再審人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該主要證據屬于虛假、偽造或者變造的證據材料。
(2)申請再審人以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作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申 請再審的,應當提供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相應生效的法律文書。
(3)申請再審人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以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為由提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調解協議達成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違反自愿原則的;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調解協議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七、訴前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事由、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和理由,保全的對象、保全對象所在地或相關線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還應載明保全證據證明的對象;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三)申請人提交的擔保材料。
(四)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五)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六)應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證明受訴法院為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八、仲裁案件的財產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仲裁機關委托函;
5、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材料。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去法院立案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立案所需的材料下面是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時,立案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以及需要辦的一些手續。一、民事案件:1.起訴狀(原件一份,幾個被告幾份復印件);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3.證據復印件一份(比如借條,比如合同)4.在立案庭要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地址確認書;5.受理案件通知書二、刑事案件:(一)、公訴案件:因為是公訴案件,所以在輸入信息時,只要檢察院的起訴書一份就可以了。(二)、自訴案件: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5、證明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或法醫鑒定等。6、對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三、執行案件:1.原審法官簽字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2.送達回證簽字;3.執行申請書;4.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說明書;5.執行風險告知書;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7受理案件通知書對于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只需把上面“調解書”換成“公證文書”即可。四、訴前財產保全:(一)、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各一份。(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三)、受委托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1、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后者有時不要了)。(四)、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結婚證等的復印件。(五)、需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和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七)、送達回證簽字五、鑒定、拍賣案件:1、鑒定申請表或者是拍賣的評估報告書;2、送達回證簽字。另外,立案人員輸入信息后,打印出來的案件信息流程表、收案單(即承辦法官,如今都是電腦自動分案)、案件信息移送表等,這些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有的,并且要在各個庭拿走案件時,在案件移送表上簽字。《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小標的案件的訴訟費降低了很多,并且執行案件不需要預交執行費,溫老的這項舉措是在鼓勵百姓打官司,通過訴訟這一正當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人就因不要預先交執行費而且訴訟費很低,鐵定打這官司了。呵呵,如果訴訟費高的話,法官也不會那么忙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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