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刑事犯罪,如果案件事情清楚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那么,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是怎樣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
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以下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醉駕法院開庭簡易流程相關內容,對于簡易程序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仍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2019
法律分析: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2、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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