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人。犯罪嫌疑人是特定的人,在刑事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有不在場證據的,可以排除嫌疑人的身份,對于沒有找到身份或者不能確定具體身份的,不能成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訴訟階段中的兩種不同的稱謂。
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偵查階段一般辦案機關為公安機關,有些類型案件如貪污受賄案件等為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機關為檢察機關。被告人,是在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辦案機關為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后,才有的稱謂,以前統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分以人民檢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分界線。但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稱謂,而統一稱為被告人。
而罪犯,亦稱犯罪人,犯人,是指被判決確定有罪而服刑役的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如何定義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的定義是什么 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 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般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移送審查階段,才會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若是案件到了法院審理階段,則此時應當稱之為被告人。于是,雖然是同一個人,但是在不同的階段,對其的稱謂其實并不一樣。而即使是作為犯罪嫌疑人,在各個階段都應該保障其合法的權利。
嫌疑人的定義是什么?
我們國家是一個守法律的國家,所以公民在社會上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不要做違反法律的事情。那么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義是什么呢?
一、犯罪嫌疑人的定義
大家在生活中或者是電視上總是可以看到嫌疑人這個名詞,但是很多人其實對于這個名詞的認知程度并不是太多。嫌疑人又叫做嫌疑犯,指的是因為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出公訴以前對于這些人就有一個稱謂,那么這個稱謂就叫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跟罪犯是不一樣的,犯罪嫌疑人要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在后續的審判過程之中證明了這個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否則的話就應該斷定這個犯罪嫌疑人無罪。
二、其他規定
犯罪嫌疑人現在只不過是嫌疑犯,并沒有確定這個人就是犯罪了。所以犯罪嫌疑人在這個時候也應該享受基本的權利,犯罪嫌疑人享受訴訟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覺得自己并沒有犯罪,那么他也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審訊之后或者是采取了強制措施的時候,就可以進行律師為自己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當然也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了這個犯罪嫌疑人的起訴案件的時候,就應該告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當然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親屬以及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也有權利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三、結語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如果在審判的過程之中受到了侵犯,那么有權利獲得賠償,犯罪嫌疑人在案件沒有處理完之前是不能夠隨意進行活動的,除非證明了犯罪嫌疑人與這個案件沒有關系,那么就會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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