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貪污 賄賂犯罪適用的終身監禁規定是 刑法 當中所規定的應當對其作出終身監禁的規定,因為之所以做出這樣子,使我們國家刑法修正案當中新增加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對于 死刑立即執行 的案件是過重的,所以利用這樣的一種方式來加重處罰。重大 受賄罪 是適用終身監禁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 貪污罪 、受賄罪判處 死緩 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 受賄 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 二審 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 減刑 、 假釋 。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分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制造緊張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將虛假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布、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布、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入罪標準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加重處罰情節為“造成嚴重后果”。至于何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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