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區分是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生理醉酒人只是辨認和控制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但并未完全喪失,其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而去喝酒,蓄意傷人,則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若不知,則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醉酒的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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