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死刑 為例: 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 判決書 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15日的上訴期,但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話,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會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會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 死刑執行 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 執行死刑 的法院。 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后七日內,由該法院執行死刑。如果該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則應立即執行,不用經過如此之多的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法復核死刑流程
最高法復核死刑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一審判決: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告人被一級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訴;
2、上訴審理:被告人提起上訴后,二級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理。二級法院可以對一審判決進行復核并作出自己的判決;
3、再審程序:如果被告人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理,可以對二審判決進行復核,并作出最終判決;
4、復核程序: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通常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由多名法官組成,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
5、復核結果:最高法院在復核結束后,將作出最終判決。判決可能維持原判、改判或撤銷原判,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死刑執行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審判和判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經過審判后被判處死刑。這通常經過一系列法庭審理程序,包括聽證會、辯論、證據調查等;
2、判決生效:判決生效是指判決經過上訴期限,沒有被上訴或上訴被駁回,判決成為終審判決;
3、執行令:一旦判決生效,法院將頒發執行令,授權執行死刑;
4、指定執行時間和地點:執行機關將根據執行令安排具體的執行時間和地點;
5、通知家屬和律師:執行機關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和律師,告知執行時間和地點;
6、準備和安全檢查:執行機關將對執行場所進行準備和安全檢查,確保執行過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7、執行:在指定的執行時間和地點,執行人員將執行死刑判決。具體的執行方法根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可能包括注射死刑、槍決、絞刑等;
8、相關報告和記錄:執行后,執行機關將填寫相關報告和記錄,包括執行過程的細節和相關證人的證言。
綜上所述,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分為兩類,一是死刑立即執行案件,二是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案件。死刑立即執行案件,10日內自動逐級上報,報至最高院,由最高院3名審判員組成復核庭核準,核準時必須詢問被告人,核準采用全面審查原則。若最高院直接核準死刑,則由最高院院長簽發死刑令,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案件,核準法院為高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其他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流程并無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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