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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受賄罪司法解釋(受賄罪司法解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2-03 23:56:19

我國現行刑法對受賄犯罪的法律規定

(1)什么是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2)哪些主體可能觸犯本罪?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3)不是故意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4)如何界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下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5)如何界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注:(4)、(5)可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三(一): 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下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6)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應如何處理?應以本罪論處。 (7)如何界定“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注:可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三(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8)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取的利益是否正當、是否實現,是否影響本罪的認定?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9)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受賄行為具體包括哪些?可參照以下標準: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8)、(9)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一(三):受賄案(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10)構成本罪會受到什么樣的刑事處罰?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貪污罪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1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以受賄論處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但是,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另外,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1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即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1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1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論處。(1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16)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如何處理?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7)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論處。 (1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 (19)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12)中規定的行為的,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0)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應如何處理? 應以受賄論處。(22)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如何定性? 此種情形不是受賄。 (23)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論處。 (2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應如何處理?應以受賄論處;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注:(11)—(15),(17)—(24)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惠受惠都違法犯罪嗎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行賄與受賄都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其中,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對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構成行賄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法律條文: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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