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庭辯護詞.懂法律的進[高分懸賞]
事情是這樣.我姑姑的兒子.因為家庭離異等原因.走上歪倒.在前不久搶劫未遂被抓..過幾天開庭了. 由于證據確鑿,我姑姑認為不必要再找律師了.法院給了我姑姑一張傳票.意思是如果不找律師.就自己出庭辯護. 現在求1篇出庭的辯護發言稿.請發表自己的觀點后.附上一篇發言稿. 謝謝rn 強調.我弟弟未成年.... 1、“因為家庭離異等原因.走上歪倒.在前不久搶劫未遂被抓..過幾天開庭了”“我弟弟未成年....”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法院沒有給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你姑姑可以提出庭審過程無效。
2、“法院給了我姑姑一張傳票.意思是如果不找律師.就自己出庭辯護.”
你姑姑作為法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必須通知你姑姑出庭。但是出庭不是為了你弟弟的辯護工作。辯護人應當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師來擔任。建議你姑姑在法庭上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過程的程序違法問題。
3、“由于證據確鑿,我姑姑認為不必要再找律師了”
不論當事人的家屬是否有能力,是否愿意找律師,對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如果沒有辯護人,法院必須指定辯護律師的。
4、“現在求1篇出庭的辯護發言稿.請發表自己的觀點后.附上一篇發言稿. 謝謝 ”
格式如下:
【尊敬的審判長,尊敬的合議庭各位法官:
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我作為其辯護人參與本案審理。就《起訴書》指控內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XXXX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
日期: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證未成年被告人獲得辯護。
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在審判過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為他辯護
第十九條 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十條 開庭審理前,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會見。
第二十一條 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不構成搶劫罪辯護詞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寫明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的基本信息,然后寫清具體的辯護意見以及案件事實與理由,最后寫明致送法院,注明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勞榮枝二審辯護詞
勞榮枝(1974年12月14日-),女,江西九江人,原是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學校的小學教師。從1996年起與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廣州、合肥等地四處流竄,一共殺害了7人。
2019年11月28日,身負7條人命、潛逃20年的女逃犯勞榮枝落網;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逃犯勞榮枝,江西警方將勞榮枝押解回南昌;12月12日勞榮枝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親屬與南昌警方接觸,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并申請法律援助;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批準逮捕。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12月22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宣布擇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1]9月23日,勞榮枝上訴案正式立案。[2]9月28日,勞榮枝家屬委托二審辯護律師會見勞榮枝,勞榮枝不同意家屬委托律師。2022年4月,“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裁定“中止審理”。[3]6月,江西高院召開勞榮枝案庭前會議,圍繞程序性問題進行。[4]8月20日,勞榮枝案二審庭審結束,法院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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