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兒童乞討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主要對象是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其中殘疾人與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體,國家為殘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雖然不很完善,但是基本上保障了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被組織以乞討為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傷害,而且本罪特定的行為手段也決定其侵害了殘疾人的健康權與身體權。同樣對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討的生活會對其今后的人生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破壞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長發育。另外,乞討雖然可以稱得上是公民自身的一項生活自救手段,但是有預謀的,有組織的團體性乞討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犯組織兒童乞討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非法手段組織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本罪為行為犯,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二條 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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