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二十八條[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五、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強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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