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訴時效期限,需要根據具體刑期來判斷,具體如下: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以下情況下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如下:
1、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同時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訴期限的截止日。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就可以追訴;
3、追訴期限的延長。追訴期限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追訴時效暫時的停止執行。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視頻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也要注意,除了前面兩種情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的期限: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并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
《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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