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1、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
2、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3、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罪處罰標準如下: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準或情節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準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對于詐騙罪,其進一步細化量刑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具體分為了三種,包括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數額內,對犯罪分子作出的量刑是不同的。其中最高情況下是對犯罪分子處無期徒刑,并且同時還會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的即可立案。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3、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罪構成要件如下:
1、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2、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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