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涉及各種非意愿的性接觸和被強迫的性行為,包括強制性交、強迫親吻、性騷擾、性虐待,露陰、窺陰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強奸行為的實施者通常采取某種足以使另一方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違背對方意志與其強行進行性交行為。
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
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欲,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奸等等。相關罪名有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對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視為猥褻。
擴展資料:
性侵害在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對性侵害的定義因司法管轄區域的不同而不同。在有的地區,比如新南威爾士,性侵害被定義為非自愿插入式性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的第五十四條明確提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目前中國現行刑法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主體為男性,即強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強奸行為實施者為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權與同性之間的強奸犯罪行為納入強制猥褻罪處理。
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奸、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欲行為,如雞奸、獸奸、當眾手淫等。
狹義的猥褻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猥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強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性侵
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冒治病強奸婦女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 第二款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 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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