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擴展資料:
案例:蘭州五泉派出所破獲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
蘭州市城關公安分局五泉派出所按照分局統一部署,強力推進禁毒破案打擊工作,通過排查涉毒案件線索,于近日成功破獲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繳獲冰毒38.39克。
11月初,五泉派出所民警在審查吸毒人員楊某時,發現楊某近期交往人員復雜,有販運毒品的嫌疑。獲此情況后,派出所組織精干警力隨即開展偵查工作,經過多日努力,民警很快獲悉了楊某將于11月中旬攜帶大量毒品前往城關區暢家巷一帶的準確消息。
11月14日16時許,辦案民警經連續蹲守布控7個小時,在暢家巷某小區附近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楊某(男,29歲,永登縣無業人員)抓獲,當場查獲合成毒品冰毒一包(凈重38.39克)。經訊問,楊某對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楊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蘭州五泉派出所破獲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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