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出庭申請書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申請事項:請求貴院批準作為專家證人出庭對與案(下稱本案)所涉問題進行說明和質詢。申請理由:申請人與案(下稱本案)貴院已依法受理。本案中,相關問題的技術層面,涉及的專業性較強,因此,確有必要由具備相應資質及在相關領域具備權威性的專家對涉及的相關專業性問題進行闡述和說明,故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特請求院會批準申請人傳喚專家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以查明相關案件事實,使本案得到客觀、公正的認定和處理,保障申請人享有的合法權利。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年月日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分析: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只需要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請求事項、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最后簽字蓋章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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