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guān)或其他有關(guān)機關(guān)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xiàn)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首與坦白,共同點是都已經(jīng)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到案后,在已經(jīng)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機關(guān)掌握程度如何。兩者在法律上的區(qū)別意義: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jié),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jié)。 法定量刑情節(jié) 是法院必須給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節(jié)理論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決定權(quán)即自由裁量權(quán)在審判機關(guān)。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而坦白的減刑幅度為20%:“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guān)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根據(jù)坦白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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