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遺棄罪與不作為殺人罪的界限
我國遺棄罪條文與域外刑法相關規定存在明顯差異,我國遺棄罪既不是對于生命的危險犯,也不是對于生命、身體的危險犯,只要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侵害了他人的受扶養權,也值得作為遺棄罪加以處罰。不過,即便不認為遺棄罪是生命、身體的危險犯,也不可否認,嚴重的遺棄行為可能造成被遺棄人的傷害甚至死亡。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如國外刑法中的遺棄致死傷結果加重犯。當遺棄行為導致死傷結果時,行為人若對重傷、死亡結果沒有認識或者有認識但不持希望與放任態度時,只能認定為遺棄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競合犯,從一重處罰;由于故意傷害罪(輕傷)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低于遺棄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有期徒刑),對輕傷結果無論持故意還是過失態度,均僅以遺棄罪定罪處罰。結果是,遺棄行為過失致人輕傷或者重傷時,僅以遺棄罪進行定罪處罰;過失致人死亡時,一般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定罪。遺棄行為故意致人重傷、死亡時,成立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犯,從一重處罰的結果是以故意傷害罪(重傷)、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以上的內容詳細解釋了什么樣的行為構成了遺棄罪,那些逃脫自己責任的人要知道這已經不僅僅是情感的問題,而是有關于違法犯罪的事情,不管是面對生你養你的父母,相濡以沫的夫妻,或者是自己的子女,都不應該逃避責任。
法律分析: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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