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的構成要件有: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印?2.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 刑事訴訟 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 4.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 證據 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 變更強制措施 ,致使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 訴訟保全 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強制執(zhí)行 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的四個構成要件:
1、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 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 刑事訴訟 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yè)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為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 共同犯罪 。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其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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