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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恤滋事罪(尋釁滋事怎么定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2-12 06:12:44

尋釁滋事罪定罪標準

尋釁滋事定罪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身體傷害,隨意毆打他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或有其他惡劣情節;
3、強拿硬要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強拿硬要或任意損壞,占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尋釁滋事罪公安立案標準如下:
1、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3、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三人以上輕微傷的;
4、追逐、攔截、辱罵他人、致使他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6、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屬于“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7、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害、占用公私財產,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一、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1、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分別是:

(1)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卜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喊廳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嗎

尋釁滋事罪是結果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要由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決。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耐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關于本罪的犯罪客體笑沒是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鄭弊隱由結伙聚眾形式出現。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碰畝納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尋釁滋事罪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有人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哄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概念將尋釁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場所是不正確的。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典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條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規定過于籠統、抽象,不能明確表達各類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典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條的尋釁滋事罪即由此而來。應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類型,確定尋釁滋事罪的具體保護法益;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行為人所實施的不同類型的數次行為,可以規范地評價為一種法定類型時,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流氓動機或尋求精神刺激的內心傾向,不是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素;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不應過分注重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而應善于運用想象競合犯的原理,正確認定尋釁滋事罪與相關犯罪。修訂前刑法第160條將尋釁滋事作為流氓罪的一種表現形式予以規定,現行刑法將尋釁滋事罪作為獨立的犯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條)。由于刑法第293條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行為類型,內容比較寬泛且使用了“隨意”、“任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等需要價值判斷的表述,司法機關對本罪的認定產生了許多困難,刑法理論也認為尋釁滋事罪成了一個新的“口袋罪”。尋釁滋事都是憑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來“征服”對方,欺辱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這類犯罪一般都發生在公共場所,但發生在非公共場所的情況肯定也是存在的。總上所述,尋釁滋事罪(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將其從原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罪名),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尋釁滋事是怎么定罪的

尋釁滋事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一般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破壞社會秩序的,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尋釁滋事的,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是可以判刑的。判刑如下: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指的是在一定的場合里無事生非,給社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是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屬于刑事犯罪,量刑標準最高是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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