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是交納保證金,保證,能夠隨傳隨到,具體的話呢要由公安機關來執行,但是取保候審并不是說一定會辦理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實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取保候審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治理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由此可見,不管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提起公訴的階段,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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