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 ,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的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偵查機關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 公訴 ,而由人民法院直接 立案 和審判。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 刑法 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2)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故意傷害 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 知識產權 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于上述所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 管轄權 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 自訴案件 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等提起 訴訟 ,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 刑法 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以及 拘役 、 管制 等較輕 刑罰 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 舉證責任 ,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故意傷害 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 知識產權 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立案偵查 。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 立案 、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 管轄 。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 訴訟時效 。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 犯罪構成 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 證人 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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