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遺棄罪屬于純正不作為犯罪
您好: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為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喂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于不作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為。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為,而拒絕履行作為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司法考試:刑法分則的434個罪名(15)
司法考試日益臨近,作為考試中占據著極高分數的刑法,是很多考生比較頭疼的一個科目,尤其是刑法分則中的400多個罪名如何記憶和理解,成為困擾眾考生的一個難題。為了便于大家記憶刑法中的所有罪名,法律教育網對刑法分則進行整理,將434個罪名的名稱和法條展現給大家。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1. 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刑法》第421條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 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刑法》第422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刑法》第422條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 投降罪(第423條)
《刑法》第423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后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 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刑法》第424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6.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第425條)
《刑法》第425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426條)
《刑法》第426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8.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
《刑法》第427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 違令作戰消極罪(第428條)
《刑法》第428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第429條)
《刑法》第429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刑法》第430條 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刑法》第431條第1款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3.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刑法》第431條第2款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4.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刑法》第432條第1款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第432條)
《刑法》第432條第1款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戰時造謠惑眾罪(第433條)
《刑法》第433條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戰時自傷罪(第434條)
《刑法》第434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 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刑法》第435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 武器裝備肇事罪(第436條)
《刑法》第436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第437條)
《刑法》第437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法*律教 育網原創|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第438條)
《刑法》第438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2.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刑法》第439條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3. 遺棄武器裝備罪(第440條)
《刑法》第440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遺失武器裝備罪(第441條)
《刑法》第441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第442條)
《刑法》第442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虐待部屬罪(第443條)
《刑法》第443條 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7. 遺棄傷病軍人罪(第444條)
《刑法》第444條 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8.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第445條)
《刑法》第445條 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9.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刑法》第446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0. 私放俘虜罪(第447條)
《刑法》第447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 虐待俘虜罪(第448條)
《刑法》第448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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