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法律主觀:
我們國家對于刑事案件有自訴和公訴兩種,對于自訴案件我們最熟悉的應該是重婚罪了吧。
一、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流程
(一)立案審查
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
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二)案件審理
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對這類案件的審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準許。但自訴人撤訴后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三)反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提起反訴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訴提起的時間是在法院對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反訴的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同自訴人起訴的事實有關。
反訴案件應當與自訴一并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銷刑罰。
二、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阿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
(五)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自訴案件訴訟費
1、刑事自訴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2、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綜上所述,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流程是: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案件審理;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立案流程
1、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開始接待訴訟人開始訴訟過程。
2、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此次案件進行資料收集、發掘其他線索。
3、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其收集到的線索進行審查。
4、找出可以使用的線索并且判斷收集到的資料是否真實可靠。
5、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根據所收集的資料決定案件是否被受理,能否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決定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2、決定不立案并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人。
我被刑事立案了為啥不拘留?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立案程序,是立案階段各種訴訟活動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材料的審查和審查后的處理。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不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材料還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應當進行審查。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檢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應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決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的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流程如下: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和相關證據;
3、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4、通知被告人,組織庭前會議;
5、開庭審理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九條
自訴狀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案件立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接警和初步核實: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會對報案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初步核實和判斷,判斷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就會對案件進行立案處理;
2、立案偵查和調查取證:立案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偵查和調查取證,主要包括詢問證人、調查取證、搜查等手段,以確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3、案情評估和審查起訴:偵查取證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案情評估,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刑事訴訟。如果需要提起訴訟,就會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4、審判和判決:案件經過檢察機關的起訴,最終將進入司法審判階段。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
5、執行判決:判決生效后,如果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就需要執行判決。執行判決的方式包括監禁、強制勞動、緩刑、罰金等。
刑事案件包括:
1、殺人案件:包括故意殺人、過失殺人等;
2、搶劫和盜竊案件:涉及搶劫、盜竊、入室盜竊、搶奪等;
3、毒品犯罪案件:涉及非法販賣、制造、持有毒品等;
4、詐騙和欺詐案件:包括金融詐騙、網絡詐騙、信用卡欺詐等;
5、強奸和性侵案件:涉及強奸、性騷擾、兒童性侵等;
6、販賣人口和人口販運案件:涉及非法販賣人口、拐賣兒童等;
7、走私案件:包括走私毒品、走私武器、走私珍稀動植物等;
8、腐敗和行賄案件:涉及貪污、受賄、行賄等;
9、襲擊和暴力案件:包括惡意襲擊、暴力傷人等;
10、爆炸和恐怖主義案件:涉及爆炸物品、恐怖襲擊等。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控告或起訴涉嫌犯罪的案件。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國家刑法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則是指被懷疑或指控犯有某種犯罪行為的人。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如果證據確鑿,檢察機關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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